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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12-25 11: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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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修改单

一、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748水质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二、在“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三、在“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1.6除表8、表9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四、将“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修改为“5.2.1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5.2.2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在“表8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七、原“6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实施与监督”,原6.1和6.2修改为7.1和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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