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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台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3-20 14: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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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1年度实施的57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其中和塑料制品相关包括了《2021年无锡市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近日,其继续公开了2021年度实施今年17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其中,包含了《2021年无锡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等内容。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2021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生产企业和实体店抽样,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主要依据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GB/T 6672-2001《塑料薄膜和薄片 厚度测定 机械测量法》、GB/T 6673-2001《塑料薄膜和薄片长度和宽度的测定》、QB/T 2358-1998《塑料薄膜包装袋热合强度试验方法》、GB/T 9639.1-2018《塑料薄膜和薄片 抗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自由落镖  1部分:梯级法》等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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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检验项目主要包括标识、环保要求、尺寸偏差、感官、提吊试验、跌落实验、漏水性、封合强度、落镖冲击等。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a)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b)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c)对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复检的,予以说明。

d)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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