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市委市政府“转作风、再出发、开新局”相关工作部署,加快补齐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短板,稳步提高全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持续改善河涌水环境质量,助力重点项目平稳快速落地,特制订本指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工业废水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指引。现有项目参照执行。
一、工业废水排放去向
(一)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洗水、制革、专业表面处理(执行电镀标准)、线路板、原料药制造、危险化学品仓储等企业,应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及相关行业或地方准入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转移处理。工业废水用槽罐车等设施转移到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四)排入自然水体。工业废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二、项目引进和选址
(一)各镇街在项目引进、选址时,应充分考虑项目选址规划相符性,环保政策相符性。在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时,应按照“三同时”原则(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因地制宜建设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在工业园区或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应当优先纳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宜纳尽纳”。
全市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陶瓷、铅酸蓄电池等国家、省、市禁止建设的项目。
(二)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建设,应结合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纳污水体的环境容量等因素,提前考虑工业废水处理方式和排放去向。具体指引如下:
一是对于工业废水拟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镇街应明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有相应的处理能力和余量。
二是对于工业废水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镇街应核实项目是否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由项目牵头部门征求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意见,镇街排水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工业废水性质、可生化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接纳工业废水的余量,并协调相关部门出具城镇排水设施管网图和城镇污水处理单位的意见,明确项目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可行性。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主体,应配备相应的自动在线监测预警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提高风险智能应对水平,全方位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企业应做好工业废水预处理,加强废水监测,配备应急调节池,保证入管网水质达标。若发现水质不达标,暂停排入管网并进行整改;若长期水质不达标,按规定要求限期退出。
三是对于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企业应明确接纳工业废水的单位有相应的处理能力和余量。
四是对于工业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镇街应提前介入,结合纳污水体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和水环境容量,调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保护要求。
五是对于不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各镇街不应引进相关涉水污染物排放新项目。
六是经市政府审议的项目,以市政府决策为准。
三、项目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项目动工建设前,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企业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前,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四)企业要在江河、湖、海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放口设置审核或入海排放口备案。
(五)企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按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