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和非常规水利用对水的社会循环全过程节水作出制度规定,实现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节水优先”强化规则之治
从结构框架上看,《条例》贯彻节水优先理念,着力解决人多水少、供需矛盾突出等紧迫性问题,明确用水总量控制、节水规划、水资源战略储备、水资源论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制度,将用水计划管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水效标识、高耗水产业目录等北京市多年节水的实践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条例》还提出开展用水权交易、节水信用管理、水影响评价等创新性制度安排,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节水制度和规则体系。同时,《条例》引导全社会提升节水理念、树牢节水意识,强化节水义务,从而减少全社会各方面、各领域浪费用水的概率,实现从“源头”到“龙头”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用水有偿”成为普遍共识
水价调节是节水管理的重要措施。《条例》细化了“差异化水价”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和价格机制调解和优化水资源的社会配置。规定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对高耗水特殊行业征收特殊水价,体现了有偿使用水资源的基本要求,促进重点用水户、特殊行业更加积极地循环用水、节约用水。
另外,《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未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应的水价限期补缴水费;逾期不改正的,处应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明确了罚款数额与浪费水量或者收缴水费直接相关,加大了对浪费水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这个条款建立在当事人过错责任基础之上,又适用“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处罚、惩戒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引导公众自觉节水、自觉守法。
“奖罚分明”确保落实到位
从立法理念来看,《条例》确立的“节水优先”是绿色发展的核心要义。《条例》规定“推动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条例》规定,居民应当增强节水意识,培养节水型生活方式,积极配合节水改造,发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及时维修,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处罚措施方面,除对一般违法行为设定处罚外,《条例》对频发高发、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较重的处罚,如针对管网错接混接和破坏、损坏管网的突出问题,规定最高处30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