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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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政府印发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资金安排,明确规定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过程当中,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需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均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此次省政府印发的《暂行办法》明确了五大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事项,其中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等技术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另外还包括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过程当中,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需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其余购买项目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
《暂行办法》指出,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政府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