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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社区居委会原主任及城管办原主任兼环卫办副主任等人利用职权,将该社区流动收购废品人员的“管理权”承包给个人,向流动收购废品人员收取“管理费”并私分。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最高判处4年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不交钱就别想在龙背岭收废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叶雪雄先后任职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主任兼任社区环卫办主任,被告人张书培任职龙背岭社区城管办主任兼环卫办副主任,被告人叶炳坤和叶伟贤(另案处理)任职城管办、环卫办员工。 被告人何兵、马强、刘阳彬和莫怀初(另案处理),向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叶伟贤承包龙背岭社区流动收购废品人员的“管理权”,以此向流动收购废品人员收取“管理费”,并以“承包费”每月向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叶伟贤交钱。 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叶伟贤则利用城管办、卫生办的职权协助何兵、马强、莫怀初、刘阳彬驱赶没有缴纳“管理费”的流动收购废品人员及放松对已缴纳“管理费”的流动收购废品人员的监管、执法。 2007年3月至2012年1月,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叶伟贤共收取何兵、马强、刘阳彬、莫怀初交来的“管理费”约20万元,并在商量后均分。 2012年3月,公安机关先后将刘阳彬、何兵、马强、张书培、叶炳坤抓获。 庭审现场▶▶涉嫌敲诈行贿受贿被告称不知行为违法 同时,根据《塘厦镇规范流动收购人员管理的实施方案》及情况说明,证实方案规定社区和废品公司共同管理流动收购废品人员,但没有规定可以收取管理费。 另外,检察机关还出示了24名被害人的证言,证实刘阳彬等人带着“马仔”来向他们收钱,手里还拿着铁棍,不交钱就会被打,或将他们回收废品的三轮车砸烂或强行没收。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被告人何兵、马强、刘阳彬的刑事责任,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书培、叶炳坤、叶雪雄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兵、马强、刘阳彬在庭审中表示,他们并没有主动向叶雪雄等人行贿,是叶雪雄等人索贿在先。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刘阳彬与何兵、马强分别伙同张书培、叶雪雄、叶炳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等人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准确,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刘阳彬、何兵、马强犯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最终,张书培、叶炳坤分别获刑4年,叶雪雄获刑3年9个月,其余3名被告获刑3年至1年10个月不等。除张书培称需考虑外,其余5名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村干部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值得警惕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李奇志表示,本案是由村委干部利用镇政府下发规范管理废品收购市场文件之机,借规范管理之名,与他人合作,向废品收购者强行索要所谓的“管理费”。村干部联合他人,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共同犯罪的团伙,共同利用其职务便利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这种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村委干部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值得警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