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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是广州市政府规章,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一年多以来,对我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也总结了不少经验和教训,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修改。以下为本次修改的情况说明: 本次共修改了16条,新增了4条,删除了1条。修改后的《规定》共33条。 一、修改的主要条文 第一,对大件垃圾的分类和投放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单独进行规范。《规定》根据生活垃圾的性质不同,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大件垃圾是按照体积标准进行分类,原来是将大件垃圾归类为其他垃圾的,这样的归类与分类标准有出入,由于大件垃圾的特殊性,此次修改将大件垃圾独立出来进行规定,即不悖于分类标准,又便于操作。具体详见第十七条。 第二,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餐厨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处理和合理利用。即减轻了运输压力,又避免运输过程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而且可以缓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压力。具体详见第二十一条。 第三,根据执法部门的意见,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修改为对单位处以每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原《规定》是按体积(每立方米)计算,但执法部门认为难以操作,垃圾要测量体积比较复杂,加之垃圾的体积还容易因为挤压或者流失水分而发生变化,故按次计算更便于操作。具体详见第二十八条。 二、新增的主要条文 一是拟在《规定》中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排放者付费原则,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实行阶梯式计量管理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区向城市生活垃圾终处理区支付生态补偿费的机制。具体详见第五条。 二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生活垃圾产生源进行配置,对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商务、办公、生产区域,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垃圾收集容器配置进行规范。具体详见第十五条。 三是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标准进行规定。具体详见第十六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