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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全面向社会开放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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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最高可罚款100

《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11日起,至20171231日,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将全面向社会开放,违法进行再生资源的经营活动,最高将被罚款100万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在我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备案,领取《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书》。

同时,对重点行业和敏感物资的交易登记表,监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并追查相关物资的流向。今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旧金属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办法》还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做到“五不得”:

不得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不得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再生资源;

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不得沿街招揽,占道经营和堆放,在商贸中心区、交通主干道、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高压线走廊内回收再生资源;

不得进行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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