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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标准“迎新”伊始 机动车主,你的“辞旧”意识怎么样? 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新规的实施,市民对车辆报废事项的咨询也日益增多,为此,记者连日到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回收企业进行了采访。 近日,记者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恰逢他们正在举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培训班。据该车管所所长欧阳巧红介绍到,在新规实施之前,他们已组织民警对新规中报废年限、报废条件、新旧规定过渡政策、临近报废期限的机动车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学习,确保民警熟知新规内容,严格规范执法。同时,她向记者坦言,市公安交警部门作为落实新规的职能部门之一,无论从电脑系统设置、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都做足了“迎新”的准备,但广大市民,特别是一些机动车车主的“辞旧”(报废车辆)意识却并不令人乐观。 六成汽车车主无自觉报废意识 “我的车还能跑,为什么要报废?”“修一修都还能用。”很多车主都存在这些想法。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市共有1464辆汽车已达强制报废年限,而在该年度主动到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的只有482辆,六成以上的汽车车主都没有自觉报废意识。车管所负责人说:“目前,只有一些机关单位或大型企业能主动来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私家车、特别是摩托车车主大都没有这种意识。”以章贡区为例,2012年度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共有6745辆,全部都是由车管所公示3个月后在系统上为它们办理的强制注销手续,没有一辆是车主自觉来办理报废手续的。 据介绍,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没有办报废手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或是车辆被利用参与犯罪等,将给车主带来很大的麻烦。不仅如此,这些安全技术指标不过关的报废车行驶在路上,也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个事例,市民廖先生有一辆已过报废期的汽车,由于车子三天两头抛锚,令他不厌其烦。于是,他把这辆车送给了朋友。可有一天,朋友驾驶廖先生的车子交通肇事撞伤了人,因医疗费巨大,朋友吓得一走了之,再也联络不上。交警根据车辆的登记信息找到了廖先生,因为没有及时报废和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车主的廖先生需承担连带责任。 嫌回收价格低不愿报废 市民陈先生有一辆大货车,虽然已过了报废期,但他仍不愿将车报废。“正规报废公司回收才值多少钱?”陈先生说他的车重约4吨,即使当废铁卖也能卖到1吨1800元以上,而到报废回收公司报废1吨只能拿到几百元钱,反差如此之大,谁愿意把车拿到回收公司报废? 而像王女士这样的摩托车车主就更多了。王女士有一辆进口的摩托车,这几年因为家里买了汽车,开摩托车的机会就少了,如今摩托车到了报废年限车况还很好,要送去报废,王女士有些舍不得,于是她干脆把摩托送给农村的亲戚。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市部分运输企业有不少该报废而没有报废的汽车。有的车辆因为是私人挂靠的,公司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力有限,车主不愿意报废,公司也就没办法;还有一些则是公司本身有利益驱动,不办报废,一些特殊车辆就可以一直享受国家的相关政策补贴。 有一些车主明知车辆已到报废期限,但就是不愿意报废,原因是嫌回收价格太低。那么,国家对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是否有具体规定呢?记者在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采访时,该公司李姓副总经理解释说:“国家有参考价,是以市场为准,一般来说,每吨400元到1000元不等,吨数以行驶证上标明的为准。”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显而易见,国家明确规定了报废车辆回收价格必须随行就市。 误选无资质企业回收报废车 从一家废品回收店拿到近5000元后,市民吴先生觉得自己的中型货车报废后还算“值钱”。可是,吴先生没有意识到,这家废品回收店根本没有车辆报废资质。他的车虽然车体是报废了,但废品回收点无法出具报废单,他的车籍也就不能从车管所注销。 据了解,国家对从事车辆报废回收的企业有严格的资质规定。目前,赣州市只有一家具备该资质的回收企业即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相关链接 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承修、回收登记制度。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改装、拼装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