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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立法 规范市场管理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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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昆明5件地方性法规提请大会审议。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远翔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黎明、田翎、张显忠、夏静、戚永宏、郭子贞,秘书长吴庆昆参加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保建彬列席会议。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拟定立法

会议听取了市委常委、副市长保建彬提请审议《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及《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并分别听取昆明市商务局局长洪莺关于《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法制办主任刘毅作关于《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昆明市商务局局长洪莺说, 截至2012年底已规范建成再生资源回收站(点)710个、分拣中心8个、集散市场2个(规划5个),形成以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为重点,以回收(站)点为基础、以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近些年来昆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迅速发展,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条例,也使内部发展秩序和监管存在一定的空白。为了规范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市场管理,昆明市拟定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立法。

规定再生资源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查验、留存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录入的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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