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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10月1日起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最高可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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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西昌市政府制订了《西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中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它废弃物。《办法》规定,西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监督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原则,其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处置计划实行核准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措施。 《办法》还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最高可罚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