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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成烫手山芋,卖了还要为其负责任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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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亮于19957月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按照法律规定,该车辆于20087月就要强制报废,黄亮觉得报废了很可惜,于是80元钱卖给了李佳星,且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2008910日,李佳星驾驶摩托车撞倒了行人张成,造成张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进行认定,事故由李佳星承担全部责任。

 

张成受伤后,因医疗费花费巨大没钱继续治疗,2009825日,张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佳星、黄亮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5133元,法院最后认定黄亮将报废车辆转让给他人使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应按30%过错赔偿张成19100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得到赔偿款后,张成继续进行治疗,因为骨头不连接,进行了两次手术,后经鉴定部门鉴定,张成因该次事故共构成两个十级伤残。201381日,张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佳星和黄亮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4006.9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佳星和黄亮均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作出第一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对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第一次判决时,黄亮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那是因为当时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7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综合案件的情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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