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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可获补助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4-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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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本报讯(记者 赵俊聪)昨天记者获悉,下月1日起,我市将对2015年10月31日前提前淘汰(不含转出)的老旧机动车实施补助,以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从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
  据介绍,此次补助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和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2、机动车于2015年10月31日前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3、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
  补助标准将根据燃料类型、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其中,2014年8月31日前拆解,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图表中标准提高50%进行补助;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图表标准进行补助;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图表的标准减半进行补助。
  另外,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表中带“*”车型),同时享受老旧机动车淘汰省级专项引导奖补资金400元/辆的补助。(2011年1月1日后,本通告施行前拆解的老旧机动车,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施行。)
  市民可在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补助申请。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根据机动车注册地属地受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以2014年1月1日前的转入登记地为准。
  对2015年2月28日前送交报废拆解的,按每辆车实际废旧金属重量(实际废旧金属重量按小微型车车身重量的60%,大型客车、中型车车身重量的70%,大型货车车身重量的80%计算)以不低于700元/吨价格回收。在此基础上,2014年8月31日前送交报废拆解的,提高回收价格200元/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送交报废拆解的,提高回收价格100元/吨。对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资料链接>>>
  受理地点:
  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受理地点为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苏州市驰云路1号)办证大厅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窗口,咨询电话:66655950;张家港市受理地点:张家港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张家港市长安北路579号)办证大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咨询电话:68688631;常熟市受理地点:常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老旧机动车回收窗口(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环城河仓储区红星美凯龙南侧),咨询电话:52300224、52301653; 太仓市受理地点:太仓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太仓市新区常州路11号)办证大厅,咨询电话:53446986;昆山市受理地点: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公安局服务 窗 口,咨 询 电 话:50350627,57554423;吴江区受理地点:吴江区行政审批中心(吴江区人民路998号)环保窗口,咨询电话63982382。
  环保、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由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将补助资金连同省级引导资金直接支付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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