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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关于召开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的预通知
来源:秘书处 时间:2018-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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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再协〔20183

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关于召开

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的预通知

各会员单位、市内再生资源行业经营者:

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是由河源市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与回收利用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推动行业连锁经营,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协会成立十年来,充分发挥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职能作用,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授权事项,得到会员单位的拥护,受到省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好评,社会影响力和综合工作位居全市行业组织前茅。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已届满,已经报备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审计通过,现正筹备换届工作,拟定了《大会议程表》(附件1)。依照《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章程》(附件2)有关规定,将于20186月中旬在市区(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召开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诚邀业内经济组织加入。新加入的请填写《入会登记表》(附件3),新加入或原会员单位推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或秘书长人选的,同时附上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附件4)。推荐监事单位的,同时附上《社会团体监事备案事》(附件5)。

电子文档可在协会官网www.hyrra.com或“河源再生资源”微信公众号查阅。推荐材料请于610日前发送协会秘书处(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福东路南二巷8号;电子邮箱:hyrra@163.com;联系人:许永霞;联系电话:3660663)。

附件:1.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议程表

2.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章程

3.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入会登记表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5.社会团体监事备案事

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

2018510

附件1

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议程表(草案)

注:会议地点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时间

议程

参会

上午

1.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组织书记等

全体党员

2.召开预备会,通过会议议程、推荐第三届副会长以上、监事、秘书长建议名单等

常务理事以上成员

下午

领导嘉宾、与会代表、新闻媒体、列席人员报到

1.听取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2.宣读选举办法(稿)、监票和计票人推荐名单

3.介绍第三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常务理事和专职秘书长等领导机构成员候选人

4.对章程修改案说明

与会代表

5.分组讨论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领导机构候选人、选举办法(稿)、监票和计票人推荐名单、章程修改案

会员代表

6.表决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选举办法、监票和计票人

7.无记名投票选举第三届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无记名投票章程修正案

8.宣布表决、选举结果,向领导机构成员颁发证书

9.当选会长讲话

10.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领导讲话

与会人员

附件2

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英文译名是:Heyuan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简称:HYR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源市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与回收利用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推动行业连锁经营,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源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河源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河源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黄沙大道回迁点北六排东起第九卡三层;邮政编码:517000

第二章  职能与业务

第七条  本会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作用,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达标表彰、培训、交流、研讨、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兴办实体机构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向国家机关提出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产业损害预警工作。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九)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或有良好信誉;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交秘书处审查核实;

(三)经审议后交会长审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6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会员应在入会时缴纳当年的会费(如首次缴纳会费当年不满半年的,应连同下年会费一齐缴纳),下次起为每年1月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协会颁发的会员牌匾、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修改章程;

(八)决定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特殊原因的,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须在监事的监督下方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成员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在60周岁内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每超三名副会长可设一名常务副会长)。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未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未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同意,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会经费和财务事项;

(五)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六)主持由协会内设机构组成的会长办公会,决议本章程未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 利息;

() 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实体机构投资收益;

(七)政府委托承担公共事务支付的费用;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七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决议投资兴办的实体机构,所有股东中应是协会和会长及副会长单位,兴办的实体机构应为同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四十条  实体机构应主要为科研成果推广提供平台,投资收益用于改善协会工作环境、提升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服务会员单位、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协会日常开支或兴办实体机构筹借资金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计人员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在活动前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终止本会时,应先支付人员工资到偿还债务,尚不足的方将物品拍卖处理折款,仍不足支付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物,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全部捐助给本市内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2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5326日第二届第6次理事会议修订(政府机构改革变更业务指导单位及迁移住所)。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3

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入会登记表

企业全称

经济性质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主营品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案证号

成立日期

从业人数

营业面积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上年收购量(吨)

上年加工包装量(吨)

上年销售额万元

上年营业利润(万元)

法人代表

法人电话

办公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手机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我单位自愿加入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遵守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审 批

意 见

证书字号

牌匾号码

   

注:交登记表时须附上具有本行业经营范围并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 名

社团职务

任职时间

曾用名

政治面貌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兼职

专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社会团体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印章)

经办人:          

   

(印章)

经办人:          

   

(此栏仅适用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

(印章)

经办人:          

   

领取人签名:                                            

注:1、“本人简历”至少填写三栏;2、请将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附件5

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社会团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 名

社团职务

任职时间

曾用名

政治面貌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兼职

专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社会团体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印章)

经办人:          

   

(印章)

经办人:          

   

(此栏仅适用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

(印章)

经办人:          

   

领取人签名:                                            

注:1、“本人简历”至少填写三栏;2、请将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报送: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抄送:常务理事以上成员,监事

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秘书处               20185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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