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确新冠感染者在留观、住院期间,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前日,市医疗保障局在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和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下称新冠感染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据介绍,我市明确新冠感染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政策:新冠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实施全额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自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我市新冠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在落实新冠感染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政策方面,我市加大了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从1月8日起,我市提高了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感染的医保报销水平,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将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不设起付线及年度限额,按70%报销比例支付,其余由参保患者负担,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近期,“互联网+”医疗服务是许多新冠感染者的求诊首选。为保障新冠感染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推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我市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报销标准。
参保新冠感染者在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首诊医疗服务,将按照我市线下新冠门急诊保障政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