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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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 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七)审定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10—20名。 评估委员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会组织组成。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 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是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评估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委托的民政部门审定、公示、公告。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受评的社会组织理事或会员进行问卷调查; (六)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八)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下发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 (三)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评估专家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向评估委员会报送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重新给予审核。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六)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 (七)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和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应当采用民政部门统一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五章 等级设置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 第十九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 第六章 评估结果管理 第二十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获得 第二十一条 经等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周期为三年。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如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程序、实施方案、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广东省民政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