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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海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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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简介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1、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的原因
(1)我国资源相对匮乏
(2)废物是很多资源的重要来源
(3)从进口废物中获取资源是较经济的途径
(4)进口废物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
2、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
(1)自动许可进口类
2008年目录:1.木及软木废料;2.回收(废碎)纸及纸板;3.金属和金属合金废碎料
备注:2008年第11号公告发布,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2009年目录: 1.木及软木废料;2.回收(废碎)纸及纸板;3.金属和金属合金废碎料
备注:预计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正在审核中,以正式公告为准。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008年目录:1.糖及糖食废料;2.矿渣;3.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4.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5.回收(废碎)纸及纸板;6.废纺织原料;7.金属金属合金废碎料。
2009年目录:1.动植物废料;2.矿产品废料;3.金属熔化、熔炼和精炼产生的含金属废物;4.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5.橡胶、皮革废碎料及边角料;6.回收(废碎)纸及纸板;7.废纺织原料;8.金属和合金废碎料;9.混合金属废物,包括废汽车压件和废船。
(3)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08年目录:1.废动物产品;2.废动植物油脂;3.矿产品、矿渣、矿物油、沥青的废料;4.废药物;5.杂项化学品废物;6.废橡胶、皮革;7.废特种纸;8.废纺织原料及制品;9.玻璃废物;10.金属和含金属废物;11.其他。
2009年目录:1.废动植物产品;2.矿渣、矿灰及残渣;3.废药物;4.杂项化学品废物;5.废橡胶、皮革;6.废特种纸;7.废纺织原料及制品;8.废玻璃;9.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废物;10.废电池;11.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及其未经分拣处理的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2.其他。
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3、主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2)《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1995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由国家商检机构列入强制性检验商品目录实行强制检验。
(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8月3日发布
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
(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1996年3月1日,原国家环保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发布(环控【1996】204号)
(5)《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该公约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4、固体废物进口主要管理制度
(1)禁止进口制度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法》第24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固体法》第25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固体法》第66条)
(2)进口审批制度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固体法》第25条)
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固体法》第25条)
(3)目录管理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固体法》第25条)
(4)环境标准及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固体法》第25条)
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是: 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 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向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请、 登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初审, 再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中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计算机全程管理,分为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是通关作业的预备和条件,主要是在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实际进出境前,办理各类审批、注册,根据管理规定维护计算机系统业务数据库,设定监控条件。
例如:对前述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其品名和商品海关编码,我们都及时在自动化报关系统的参数库中予以设置,并根据法规的变化予以适时调整,同时还可进行风险分析和布控。
中期管理是指货物进出境时,为其办理通关的具体手续,包括物流监控、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集中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各项作业环节。例如对废物进口的海关申报验放等手续均在此阶段完成。
后期管理是指在通关行为实际发生后,对通关作业的复核、监督、评估,并据此指导以后的工作。
海关通关作业具体程序:
1. 申报
企业将报关数据输入计算机后,向海关发送,进行电子申报。对于EDI用户,则可直接在企业或外地进行。对于进口废物,报关人应按规定准确填制包括“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入境货物通关单”等相关内容的报关单,并向海关审单中心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2. 审单
海关收到企业的报关数据后,计算机系统进行审单。对符合验放标准的货物,计算机自动向申报企业发出审结回执,并在现场大型电子显示屏滚动通告审核结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报关数据,计算机自动发出退单回执,并附带相关修改提示。对需要专家审核的报关单,则自动分配到由专家组成的审单岗位,进行专业审单。审结后,通知企业到现场海关办理手续。
对于废物进口,在审单环节,计算机根据数据库数据自动提示应提交“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对于一时无法确定其性质的,需进一步要求提供新的资料、样品,以便进行化验,准确归类等作业。对于有违法嫌疑的,可在此环节进行风险布控,指令查验。
3. 接单审核/征收税费
报关人收到现场办理手续的信息后,打印报关单并备齐所需单证到货物所在地现场海关办理单证审核和缴纳税费手续。对于进口废物,交验的随附单据中,必须包括“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
4. 查验放行
现场海关审核无误并通知报关人缴税后,到货场办理查验放行手续。对接到风险布控查验指令和通过现场分析确认为有嫌疑的进口废物,进行实际查验。目前,中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查验比率平均为5-10%。但对进口废物的查验一直维持在一个高比率。
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口废物(废纸除外)不予办理转关手续,必须在进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和海关查验放行工作。
严禁使用新机电产品的进口证件报关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得以废物进口批件进口旧机电产品,同时也不允许使用旧机电产品证明进口废机电产品。进口的废机电产品必须拆解,不得翻新再使用。
我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非法进口废物行为,严格查处夹带不符合环境保护、检验检疫标准的废物的行为,整顿和规范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为进出口人创造良好、方便的进出口环境。
将境外垃圾和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运进中国关境内,对进口当事人按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依照第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79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固废法》第8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虽然在《海关法》中对进口废物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在进境环节,国家赋予海关对进口废物的检查和处罚的权力。海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加强了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力度和对违法进口行为的打击力度。
5、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环保部是进口废物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制定进口废物管理办法,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对进口废物进行监管。
海关验核“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证件办理固体废物进口征税验放手续,并打击非法进口废物行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废物检验检疫工作,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实行对允许进口的废物装船前检验,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废物进行检验,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固体废物进口海关管理
(一)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管理的废物,海关凭环保部签发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如《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办理验放手续。
(二)进口固体废物 监管规定
1、进口废物(废纸除外)不予办理转关手续。
2、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3、不允许保税区区内企业以转口货物为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放于区内仓储。
4、加工贸易进口废物,应持环保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5、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不属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范畴,对此类废料内销,海关不验核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6、从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纳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管理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凭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验放。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7、维修产生纳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废弃航材、废钢等,凭境内利用单位提交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验放。维修产生的非目录管理的,应由维修企业退运出境;无法退运且确需在境内销毁或处置的,应在海关监管下,交由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有处理能力企业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由维修企业承担有关处理费用。
8、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9、对于非法进境的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海关责令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或承运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无法退运的,海关应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处置:
(1)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无法进行加工、回收处理的固体废物,海关应根据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联系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单位,对固体废物作销毁、焚毁、填埋等处置,处置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海关应在地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办理有关固体废物的移交手续。
(2)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类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海关应根据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组织具备固体废物加工、回收、处理能力且取得相应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公开竞买及拍卖活动;对于流拍的固体废物,海关可商省级环保部门按上述要求另行处理。海关应在地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监督下与竞买中标单位或接受指定单位办理有关固体废物的移交手续。
(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海关根据环保部签发的电子许可证验核企业的纸质固体废物进行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进口单证:
1、除进口废纸外,其他固体废物进口口岸应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核准的直属海关关区内进境地口岸。
2、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1)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可用于多次报关,每批废物进口时,海关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核扣,纸质单证海关签注栏目填满后,不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仍有余额,许可证电子数据做手工结案处理。
(2)每次报关时,海关留存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复印件与报关单归档;最后一次报关时,海关收回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正本,并与报关单一并归档。
3、进口废物溢装数量按该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实际余额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3%内计算。
4、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单位(指计量单位)应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证面计量单位一致。
5、新版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不超过次年的3月31日。
(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P”,在编号栏填报相应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号。
(五)海关、国检、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及个人可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中国海关化验室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等3家鉴定机构对进口物品或拟进口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
三、废钢铁进口管理问题及建议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规定,钢铁废碎料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可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及不须先经熔融回收金属即可改作他用的钢铁制品,均不属于《税则》所称的废钢铁。
一、下述钢铁制品不属于废钢铁:
(一)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等;
(二)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钢铁型材、异型材或角材;
(三)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建筑施工用钢铁箍件、钢铁模板;
(四)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等的钢铁平板轧材(包括卷材、非卷材);
(五)机械加工所产生的大小、形状不规则但还可作为钢铁材料使用的余料;
(六)旧的机电设备(包括机动车辆)或其钢铁制零部件。
二、上述钢铁制品在境外经以下处理的,可视为废钢铁:
上述第(一)、(二)项货品切割成长度不超过1米或经扭曲;
上述第(三)、(四)、(五)项货品经扭曲、压折、切割或其他破坏性处理成不可再使用状;
上述第(六)项货品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三、钢铁生产及机械加工所产生的钢铁碎料或上述第二条所述废钢铁与上述第一条所述货品混装进口时,若废钢铁(包括钢铁碎料)所占比例大于80%时,可一并视作废钢铁。
凡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的货品,可按废钢铁归入税则税目7204的有关子目;本公告第一条第(一)至(五)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钢铁制品归类,第(六)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机电产品或其零部件归类;具有放射性的钢铁废碎料应归入税则税目2844的有关子目。
存在的问题
1、不法企业采取伪报、瞒报方式,低报进口废钢铁的价格,偷逃关税
2、通过“混合装运”方式走私禁止进口废物或高价值货物
3、夹带有毒、有害或放射性危险物质(如废钢铁中常见夹带子弹、炮弹、压力容器,放射性超标等)
拟采取的管理措施
一、要求进口企业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装运、逐项申报。对仍以混装方式运输和申报的固体废物,企业必须在海关监管下在专门的查验场地内分拣后再分类申报。
二、在进境地海关关区内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
三、加大对国家批准建设的再生资源园区内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圈区”管理。
四、继续保持对走私固体废物的打击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