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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讨论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时间:2010-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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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讨论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2010-5-5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环境管理,配合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实施,省环保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讨论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联系人/电话:方益民  020-87538265  传真号码:020-85293593  联系邮箱:fangyimin@gdepb.gov.cn

联系人/电话:宋丽萍  020-87538265  传真号码:020-85293593  联系邮箱:songliping@gdepb.gov.cn

附件:广东省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讨论稿)

                                                      2010年4月28 

附件:

广东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实行多渠道回收、集中拆解处理和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实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和集中处理资格认证制度,凡在201111日后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需获得地级市环保部门认证和备案、集中拆解处理企业需获得省环保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及处理成本补偿机制。补偿资金来源于电子产品生产者按适当比例出资,境外(包括省外)电子产品经销商也按适当比例出资,政府补偿资金和社会捐赠等。鼓励消费者无偿交付废弃电器给获得环保认证的回收、拆解单位处理。

补偿范围:社会源电子废物上门拆卸、搬运费,收集运输费,中转贮存费,集中运送至有资质拆解企业的运输费,收交废弃电器信息的登记费,电子废物深度处理利用补偿费等。

第四条定义

(一)回收:指废弃电器从用户手中收集后,在汇集、运输、搬运、暂存和最终运送给有资质拆解企业的全过程。过程中要保证废弃电器的完整性,避免零部件的破损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和释放,暂存期间不产生损坏和环境污染隐患,对有毒有害物质意外泄漏和释放有应急措施和相应设施。回收经营者不得擅自拆解废弃电器。

(二)拆解:以废弃电器解体分类为目的,用手工和机械方式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拆除和分类收集:显示器和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CRT)、荧光粉涂层、表面积大于100cm2的液晶显示屏(LCD)及气体放电灯泡、表面积大于10cm2的印刷线路板、含多溴联苯或多溴二苯醚阻燃剂的塑料电线电缆和机壳等、多氯联苯电容器及含汞零部件、镉镍充电电池和锂电池等、制冷器具压缩机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以及铜、铝、钢铁、塑料等组分,然后分门别类交给相应合法单位处置,或自行获得相应资质处置。

(三)深度处理:指从废弃电器中拆解下来的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零部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再利用和最终处置活动。

第二章  回收

第五条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专业回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拆解处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都有条件获得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认证和备案,待本地区回收覆盖率基本接近饱和后,将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获得认证和备案。回收企业建设自主投资。

第六条回收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服务能力,近三年内没有经营资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回收网点覆盖面广,且在一些县级地区或珠三角的镇级地区网点覆盖率较高。

(三)暂存场所通过所属地县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

(四)有分布合理的暂存场所,暂存库房面积与最大暂存量相匹配,以“四机一脑”为例,单位面积库房综合存放量为4/m2(可以多层或货架堆存)。

(五)暂存库房应有正规施工图,经过建筑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具有防渗、防漏功能。

(六)暂存场所有车辆和货物装卸设备,有意外泄漏和释放有害物质的应急措施和相应设施。

(七)回收单位应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定期培训员工的培训计划。

第七条 回收单位认证和备案程序:

(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后,向所在地地级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签订有关承诺协议,保证及时回收废弃电器,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拆解企业,不擅自拆解废弃电器,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二)同时提交与附近有资质拆解企业签订的废弃电器交售协议,以及交售计划。

(三)获得所在地地级市经贸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地同级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同级市财政部门会签备案后,地级市环保部门给予环保复核和备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备案,向社会公示。

(四)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中产生的中标回收企业和有回收功能的中标销售企业等,优先经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复核和备案。

第三章  拆解

第八条根据我省环保“十二五”规划中电子废物区域集中拆解布局要求,参照全省废弃电器产生量分布情况,按珠三角地区和周边地区各布局约3个有资质的拆解企业,既保证拆解企业有一定的拆解量,又使得废弃电器的回收运输距离不超过200公里。

第九条在符合上述规划的前提下,达到相关条件的企业都有条件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多个有关部门会签后,由省环保厅颁发废弃电器拆解经营许可证。拆解企业建设自主投资。

第十条拆解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服务能力,近三年内没有经营资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有废弃电器拆解处理可行性报告,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经过地级市环保部门的审批和环保验收。

(三)依据环保部《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四)有不少于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定期培训员工的培训计划。有意外泄漏和释放有害物质的应急措施和相应设施。

(五)工厂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废弃电器周转库房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可以多层或货架面积计)。各种车间、各类库房、办公、进出称重、资料录入、卸货装载等布局合理,物流畅顺。

(六)一期投资建设的拆解能力不低于6-8万吨/年,其中“四机一脑”的拆解能力不低于100万台/年。

(七)相应具备:电视机和显示器拆解生产线若干、电脑硬盘损毁设备、CRT屏锥分离设备若干、玻璃清洗设备、小家电及电洗衣机拆解生产线若干、冰箱和空调机拆解线若干、CFC抽取分离设备、冰箱壳体密闭破碎分类设备、旧电器检修设备、干式线路板粉碎分类生产线、其它辅助拆解设施一批。

(八)各个生产环节相应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九)废弃电器的工厂入口和拆解后的物流出口处应安装电子监控视频装置便于监管。

第十一条 拆解企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申领程序:

(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后,向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签订有关承诺协议,保证废弃电器全部及时规范的在厂区内拆解、分门别类,保证在拆解和暂存废弃电器及其分解物的过程中不产生环境污染,及时将拆解分类后需要深度处理的危险废物、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交售给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处置单位。

(二)同时提交与获得环保认证和备案的回收单位签订的废弃电器交售协议,双方协商的交售制度,所有签约获得备案回收单位的回收能力和覆盖率资料,以及建立回收网络的计划书。

(三)获得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批准后,向上一级省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在取得省财政部门、经贸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环保部门发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报所在地地级市财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

(四)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中产生的中标拆解企业,优先复核,合格后由省环保部门发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深度处理

第十二条拆解企业和回收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收集和产生的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零部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应及时分门别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十三条鼓励拆解企业深度处理、再利用本企业收集和产生的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废物,从事深度处理前需领取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不鼓励拆解企业从事废物的最终处置活动,既废物的焚烧和填埋活动。

第十四条废弃电器回收、拆解过程中常见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如:制冷剂CFC和多氯联苯PCB物质等,我省还没有处理处置这些物质的单位和设施,拆解企业需有安全、不泄漏的暂存库房暂存这些物质,回收单位收集到的这些物质也交由拆解企业暂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环保认证、备案的回收单位和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拆解企业,参照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登记收交来的废弃电器信息资料,包括:类别、品牌、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等,并录入到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流转、备查,同时用于申领补偿资金的审核。

第十五条 拆解企业和回收单位收集、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采用危险废物流转联单管理。

第十六条 拆解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将回收到的废弃电器处理完毕,确保废弃电器在本企业内规范地拆解和妥善处理。鼓励拆解企业加强与获得环保认证和备案的回收单位合作,或建立自身的回收网络(需获得认证和备案),有效地确保废弃电器定向回收和规范拆解。 

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深度处理企业应建立废弃电器回收、处理台帐制度。每年的3月前,向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备查。台帐资料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所在地县环保部门应经常对废弃电器处理活动的台帐资料进行核查和实地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获得环保认证、备案的回收单位和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拆解企业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拆解和深度处理企业应建立废弃电器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配备企业环保监测仪器和专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根据特征污染指标,废水每月监测两次以上,废气和噪声每季度监测一次以上,地下水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各监测一次,固废每月统计产生量。同时配备企业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污染物质的规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处理污染事故。

第二十条 获得环保认证、备案的回收单位和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拆解企业以及有资质的深度处理企业(基本上是危险废物持证企业)处理处置废弃电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未获得备案的回收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电器的回收、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拆解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电器的拆解,以及未获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电器的深度处理均视为非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获得环保认证、备案的回收单位和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拆解企业,以及有资质的深度处理企业在回收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的过程中被发现违法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为了便于社会消费者(用户)交付废弃电器,获得备案和许可的回收、拆解、深度处理单位须在醒目处树立统一许可标志,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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