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河源再生资源网!今日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公告(2010年第24号,以下简称《目录》),为进一步了解《目录》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就普遍关注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一、请简要介绍《目录》制订的背景? 答: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出口和消费大国,特别是主要家用电器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量进入我国家庭以来,目前开始进入报废的高峰期。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1年开始,着手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立法工作。2009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51号令,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条例》起草阶段以及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完善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题调研,进行座谈,反复论证,就有关制度设计、监督管理、相关标准、回收处理运行等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并积极组织推进试点示范,进行实践和提高。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这五种产品是家庭中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回收处理成本高、难度大,综合考虑资源性、环境性、技术经济性等因素,启动初期需要政策扶持,作为首批《目录》产品纳入《条例》管理范围。为便于《目录》的调整,将《目录》作为一项配套政策,单独发布。《条例》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目录》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如铜、铝、铁及各种稀贵金属、玻璃、塑料等。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完善的回收处理体系,浪费大量资源,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也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但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繁多、材料复杂,资源含量、环境影响以及回收处理难度各不相同。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尚不健全、产业化还较薄弱,《条例》实施初期,不宜将所有电器电子产品一次性纳入管理范围。借鉴国外经验,采用《目录》管理方式,分批发布,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积累经验、稳步推进,使《条例》调整范围与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相适应,同时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标准、海关商品编码等的调整变化相对应。 发布《目录》,并通过《条例》设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规范的回收处理体系,实现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资源,妥善处理其中的有害物质,有效控制对环境的污染,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先期选择部分重点产品纳入《目录》,有利于鼓励重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产业化发展,积累管理经验,为将全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纳入《目录》管理奠定基础。 三、制订《目录》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首批《目录》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等5种产品纳入其中,考虑的重点因素主要有: (一)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2009年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主要家电产量近5亿台,出口量达2.4亿台。同时,我国已开始进入家用电器报废的高峰期,每年的理论报废量超过5000万台,报废量年均增长20%。由于缺乏法律法规规范,回收处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大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得到合理处置,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对人体健康也存在较大危害。 (二)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铅、汞、铬、镉、溴化阻燃剂等有害、难处理的物质,如果通过简单工艺进行拆解,不进行无害化处理,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此外,受经济利益驱动,大量已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废旧家电直接或经过简单清洗、维修后销售到二手市场,不仅能耗高,而且安全质量无保障,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 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是千家万户中使用量大面广的产品,现阶段无偿回收难度较大,而且体积大、运输成本高,短期内难以实现完全市场化运营。同时,废旧家电中稀贵金属的分离、回收、再生利用等技术难度较大,需要大量的技术装备资金投入;含铅玻璃、荧光粉、氟利昂等废物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 (四)社会效益显著、需要政策扶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蕴藏大量的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等资源,规范的拆解处理和回收利用,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还将有利于减少原生资源开采和消耗,缓解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保障人体健康。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投资大、回报期长、经济效益差,需要政策予以扶持。 四、《目录》的制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借鉴国外经验,认真总结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示范试点工作做法,提出将体积较大、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需要给予政策扶持的家电产品纳入首批《目录》。2009年《条例》发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目录》制订工作: (一)成立了专门的管理委员会。由三部委司局级负责同志组成了《目录》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负责《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并邀请长期从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拆解研究工作的有关技术专家、高校学者、政策研究专家以及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分别成立了专家小组、行业小组、企业小组,负责《目录》的咨询和评估工作。 (二)组织专题调研论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赴试点省市和处理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提出《目录》制订的基本原则、程序、评估体系以及《目录》和《制订和调整目录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多次召开会议,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生产企业、处理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及建议,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大、回收处理需要政策扶持、有利于形成拆解处理产业化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等5种产品纳入首批《目录》。 五、对于纳入《目录》的产品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目录》是确定《条例》调整范围的依据,纳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有规划、基金、资质许可、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生产者标识、资产核销、信息报送、旧货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一是制定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目前,各省正在着手启动规划编制工作,摸清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回收、处理的基本情况,对处理企业进行合理布局,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 二是建立基金。《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将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征收和补贴标准,以及能够有效调动处理企业积极性的补贴方式。 三是资质许可。《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了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明确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把好准入门槛,对处理企业的技术、设备、人员、资源循环利用及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除上述主要规定外,《条例》设计的其他制度,包括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生产者标识制度、资产核销制度、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测和信息报送制度以及旧货管理制度等,均适用于纳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 六、进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如何适用《目录》? 答: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的国内标准与海关商品编码分类标准有较大不同,加上进出口贸易经常波动,海关商品编码变化频繁等原因,为便于海关部门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目录》产品的进出口进行管理,列入《目录》的进口和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待本次《目录》发布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另行发布。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将于近期发布与首批《目录》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以确保明年《条例》的顺利实施。 七、为什么要同时发布《制订和调整目录的若干规定》? 答:《目录》是确定《条例》调整范围的依据,直接关系到《条例》的实施效果。为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以及电器电子产品行业的发展变化等相适应,《目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为科学、客观、有效地制订和调整《目录》,《目录》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对《目录》的制订、评估、调整的组织机构、原则、程序等做出书面规定。本次《目录》的制订和今后《目录》的调整均由目录管理委员会依据该规定组织实施。《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情形。有关制订和调整程序和遴选原则按照《制定和调整目录的若干规定》执行。 八、《目录》何时开始实施?下一批《目录》何时发布? 答:《目录》于2011年1月1日起与《条例》同步施行。《目录》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对《目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暂未纳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条原则进行评估和筛选,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目录》进行不定期调整。下一批目录的发布安排,待对第一批《目录》的实施效果做出评估后才能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