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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0-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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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通字[2007]70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商务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商务、工商等部门不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尤其是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集中整治废旧金属收购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措施不落实、查处整治不严格的问题仍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混乱、成为收赃销赃重要渠道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为严格贯彻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近年来,随着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迅猛发展,经营单位日益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规经营、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的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诱发盗窃、破坏生产设备、电力电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要求严格规范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深入学习好、运用好《办法》,不断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二、规范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办法》规定的从业者的义务,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备案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履行备案义务,力争做到对本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业底数清、情况明。要规范备案的程序,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则上要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对于交通不便的,可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委托辖区派出所代办手续。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将备案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报辖区派出所。要规范备案事项,备案事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营范围、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备案表格,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废旧金属收购业纳入微机管理,定时更新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和经营者,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罚,并可向社会公告。执行中,要坚持文明执法,注意区别对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排查出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甚至收赃购赃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工作中,对发现盗窃、损坏油气田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各类公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清理整治,要坚决破获一批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的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非法收购窝点,查处一批非法收购人员,迅速扭转一些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违法违规经营,治安秩序混乱的局面,推进废旧金属收购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广泛宣传发动,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宣讲《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从业人员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等措施,鼓励群众提供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收赃销赃的线索。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处罚抄告等工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违规经营或无照经营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行动,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良好秩序。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基层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〇〇七年十一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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