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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0-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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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12-22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作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编者按:近期部分纳税人对非营利组织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提出疑问,就此,我局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规,对有关问题做出回应。)

      一、非营利组织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共九条,其中包括提供 劳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包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按上述规定,非营利组织属税法所称的“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企业要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营利组织希望能享受税收上的减免,首先要通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第二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11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根据此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及《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按照粤财法〔2010〕24号文件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进行认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省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对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后,定期予以公布。

    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认定受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9、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向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非营利组织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可享受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需要报备的材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五、非营利组织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规定办理认定、备案手续的,依照上述税收法规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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