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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1-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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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部最近发布2011年第23号公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1996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来,对废物进口的规范化、系列化、法规化的文件。
  一、 由《暂行规定》到《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自1996年颁布《暂行规定》到2011年《管理规定》的出台,经历了15个年头,在这15年中,人们对废物进口的认识、废物进口的数量和质量、进口废物的法律法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洋垃圾”到“再生资源”观念的转变。自1995年北京平谷县发现进口“洋垃圾”以来,媒体做了广泛的报道,一时间所有进口废物都被称为“洋垃圾”,由于当时还没有进口废物的法规和标准,加上一些企业唯利是图,进口废物对我国环境确实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国是人均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资源的紧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原材料的对外依存度,木浆占73%,铁矿石占63%,铜矿石占65%,铝土矿及氧化铝占60%,原油占53.8%。进口再生资源与开采天然资源相比,所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要小得多。进口再生资源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原材料的补充。目前进口再生资源已占国内再生资源利用总量的50%,经过10多年的发展,人们对进口废物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
  二是 废物进口量大大增加,非法转移大大减少。10年来, 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等各种废物进口量有明显的增长,从2001年的2234万吨增加到2010年的4822万吨,10年间增加了一倍多,具体见下表:
  表:十年间固体废物进口量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进口量(吨)
2234
2096
2495
3236
3945
3896
4224
4573
5676
4822

  近年来,进口废物的质量已有明显提高,绝大多数进口废物都能符合中国的环境控制标准,查处非法转移需要退运的越来越少。这充分说明国内外企业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有利于保护我国环境免受境外废物的污染。
  三是政策法规和标准日趋完善。自1996年颁布《暂行规范》以来,政府部门不断制定新的政策、法规、标准,使进口废物的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如: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人大于2004年颁布了《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部于2005年颁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颁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以及其他一些部门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颁布《管理规定》打下了牢固的法律和技术基础。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管理规定》包括使用范围,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等五大部份,与以往法规主要不同之处有:
  1、申请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申请材料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申请限制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申请材料由企业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改为直接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
  2、申请材料中增加了环境保护报告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省去了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3、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进口申请。
  4、对限制进口类废物需符合当地“圈区管理”的要求。《管理规定》列入了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 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5、对进口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三类: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在允许进口的品种上较过去有了大大的增加。
  6、加强了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管理规定》明确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 作为审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7、加强了环保部门与海关、质检等部门的合作。进口管理形成了多管齐下的格局,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有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
  (作者马鸿昌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秘书长,作者李宁的单位为宁波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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