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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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
2014年1月27日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所属行业类别; (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 (四)有效期限;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一)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 (二)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 (三)主要生产工艺、设备; (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数量和时限;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三)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一)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二)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排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一)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二)按照规定规范排污口设置; (三)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监管; (五)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总量限值浓度、排放地点等有重大改变的,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六)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定,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七)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八)按照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排污监测; (九)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帐,记录排污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三)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一)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未经处理将污染物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要求的; (二)未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者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5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的;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擅自排污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