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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
来源: 时间:2013-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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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12-08-01 
            
《小商品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等8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已经商务部审核,现予公布。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8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商 务 部
2012年8月1日

SB/T 10719-2012

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日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
本标准起草人:管爱国、富鸿钧、蔡海珍、曹阳、李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性质、设立原则、建设规范及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产品、废造纸原料、废塑料、废轮胎、废化轻原料、废玻璃等分拣中心的设立、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分拣中心的设立、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
GB5749 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分拣中心 sorting center
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对再生资源进行集中专业分类、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及处理的固定场所,以便集中进入集散市场或销售给加工企业由分散污染转向集中处理,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分拣的职能,高效利用再生资源。一般分为综合分拣中心和专业分拣中心。
4 设立原则
4.1 设立依据
分拣中心的设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 设立前提
分拣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人口分布、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5.1 建设规模
5.1.1 废钢铁年加工处理规模
废钢铁年加工处理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5.1.2废有色金属年加工处理规模
废有色金属加工、分拣、处理生产线(成套)年加工能力应达到1万吨以上。
5.1.3废纸年加工处理规模
废纸原料(废纸)分拣、加工、打包生产线(成套)年打包生产能力应达到5万吨以上。
5.1.4废塑料年加工处理规模
废塑料分类加工处理生产线,年处理废塑料应达到3万吨以上。
5.2 规划要求
5.2.1 货场建设要求
固定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对环境有影响的加工生产不能露天作业,货场地面道路应根据载荷符合GBJ22标准。
5.2.2 厂房建设要求
各专业生产线厂房应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备设施,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各专业生产线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
5.2.3 其他要求
应具备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计划书和实施预案,体现充分回收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应具备消防安全设备、地下水、电管网及排水系统。
5.3 建设用地要求
5.3.1 布局要求
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经营、加工、生产、配送、办公、生活的要求。
5.3.2 建筑物要求
建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照工艺要求与使用功能、安全条件和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经营管理、经营辅助设施建筑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条件,集中安排设置。
5.3.3 占地面积要求
在符合当地土地建设规划的条件下,废钢铁分拣中心占地面积应不低于50亩;废有色金属分拣中心占地面积应不低于20亩;废造纸原料分拣中心占地面积应不低于50亩;废塑料分拣中心占地面积应不低于50亩。
5.4 设施设备要求
5.4.1 废钢分拣中心
应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破碎生产线、剪切生产线并配备剪切机、抓钢机、打包机、装载机、行车等。
5.4.2 废有色金属分拣中心
应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拆解设备、剥皮机、铜米机、摇床、传送带等。
5.4.3 废纸分拣中心
应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挤压机、打包机等。
5.4.4 废塑料分拣中心
应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磁选分类设备、破碎机、清洗机、螺旋脱水机、机械干燥器、传送设备等。
5.5 配套工程要求
5.5.1 基本要求
配套工程应与总体工程相适应,应能满足全天候安全作业,达到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5.5.2 配套设备要求
分拣加工中心应设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5.5.3 功能区要求
经营货场、加工处理、办公管理、生活服务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中间应用绿化带隔离。
5.5.4 供电要求
供电电源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应采用三级负荷、电器设施应按GP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
5.5.5 供水要求
应有可靠的供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5.6 消防设施要求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货场、经营、生产、生活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
5.5.7 道路工程要求
道路工程应符合GBJ22的要求。
5.5.8 通风设备要求
货场通风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经验经营生产需要,内外畅通。
5.5.9 绿化要求
道路两侧及建筑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5.6 环境保护要求
5.6.1 污染物排放要求
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应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应建有污水处理系统,渗漏液及排水应达到GB8978的要求;采用低噪声设施,并采用屏蔽、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要求;生产车间内要装置强制排气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GB16297要求。
5.6.2 配套环保措施要求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应与回收体系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6.3 验收要求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报告提出的项目验收要求,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6.4 其他要求
应严格执行GB12801等国家和地方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


[1]商商贸发[2009]142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2]商务部令[2007]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商商贸发[2010]18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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