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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来源: 时间:2013-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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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12-08-01 
            
《小商品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等8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已经商务部审核,现予公布。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8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商 务 部
2012年8月1日

 

SB/T 10719-2012

 

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日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管爱国、富鸿钧、蔡海珍、曹阳、胡佳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设立原则
设立依据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设立前提
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3 设立要求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4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设立要求
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5 建设要求
5.1 建设依据
回收站点的建设应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倡“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和经营规范。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对于生活类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的建设要根据本区县(市)大小、实际居住人口与再生资源产生量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
5.2 建设条件
固定回收站点的营业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社区环境协调,原则上要求全封闭。中转站应配备称量、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中转站营业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城市中转站应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置1个,乡镇中转站按每个乡镇设置2个。
5.3 建筑设计要求
回收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GB2894、 GB50016要求,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5.4 站点内部要求
回收站点内部应悬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履行民事要求。
5.5 存放要求
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
6 设施设备要求
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6.1 衡器要求
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的衡器。衡器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
6.2 运输设备要求
回收站点至分拣中心、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流动回收车和机动运输车应采用统一标识和统一编号,应当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6.3 消防设备要求
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应保证回收站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
7 经营管理及劳动保护要求
7.1 经营依据
回收站点从事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2 从业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规范作业。提倡为回收站点其招用的人员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非个体经营的固定回收站点应根据《劳动法》要求,为员工办理相关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3 综合治理责任要求
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7.4 统计工作要求
回收站点应配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要求定期上报废旧物资回收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的统计数据。
7.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要求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参考文献
[1]商商贸发[2009]142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2]商务部令[2007]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商商贸发[2010]18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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