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广东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广东省清洁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广东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广东省清洁生产还没有在企业中得到广泛推行,全社会对清洁生产理念尚未形成共识。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供需矛盾和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增大,成为制约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快推进清洁生产,从源头上遏制污染,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是进一步促进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广东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清洁生产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从健全法规、制度创新、结构调整、科技进步、规范管理、激励措施、宣传培训等方面全方位加大清洁生产工作力度,促进企业、工业园区和社会等层面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逐步形成政府指导推动、企业自主实施、行业协会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运作机制,开创广东省清洁生产发展新路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0年,实现广东省万元GDP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比2005年下降16%,万元GDP的取水量下降到200吨,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68%;全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通过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力争广东省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组织管理、生产标准、科技支撑、宣传培训、保障激励机制等方面建设,推进清洁生产从试点阶段向普及阶段转变,从工业领域向社会多领域转变,从企业层面向行业园区层面转变,推动清洁生产在全社会的广泛实施。
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省公布表彰300家清洁生产先进企业,依法对500家重点污染企业以及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中,选取15个基础较好的园区作为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整合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重点抓好广东省重污染行业技术攻关和节能减排技术推广;研发、推广100项以上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产品;在农业、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领域选择示范点作为清洁生产示范单位,在社会各个领域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清洁生产审核与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监管相结合,突出企业节能成效,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2.坚持清洁生产审核与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相结合,突出企业减污成效,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
3.坚持清洁生产工作与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相结合;
4.坚持清洁生产工作与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相结合,使清洁生产理念贯穿到园区规划、建设、运作的全过程中;
5.坚持发展清洁生产技术与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进步相结合;
6.坚持分类指导,对清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制订规划,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
1.制订清洁生产规划。省经贸委要会同省科技厅、环保局等部门研究编制广东省清洁生产总体规划。各地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订本地区清洁生产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清洁生产规划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等。
2.制订完善清洁生产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法规政策体系,抓紧研究制订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规范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和技术依托单位管理等有关工作。
3.建立清洁生产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广东省清洁生产指南、技术手册。参照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清洁生产行业技术标准,对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广东省清洁生产地方标准。
(二)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技术产业。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能耗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提高综合竞争力。
2.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充分发挥在相关行业的示范作用。“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汽车、冶金、重化工、装备、印染、水泥、电镀、造纸、建材、电子等重点行业的绿色关键技术与工艺研究和技术开发。
3.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继续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联合,针对行业清洁生产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进行研发创新,促进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4.探索开展清洁生产的新路子。鼓励和支持服务性企业以能源合同管理等模式参与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引进清洁生产新机制、新模式,推动生产性企业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更新换代,加快技术进步,创建更多的清洁生产企业。
(三)不断加强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建设,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1.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技术依托单位的技术服务作用。在推进广东省清洁生产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中,充分发挥节能环保等产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等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的技术服务作用,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2.加强清洁生产专业队伍建设。加强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专职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素质,培育一支行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扎实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咨询服务队伍;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优选清洁生产技术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服务;规范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市场,确保清洁生产审核有序开展。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促进作用。
(四)构建宣传培训网络体系和长效机制。
1.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清洁生产理念。充分利用“广东省清洁生产网”平台,积极宣传清洁生产理念,建立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数据库,为企业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及时公布各类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信息。构建清洁生产技术网络交流平台,宣传清洁生产典型及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以节能宣传周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活动。
2.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编印清洁生产指南、培训教材等相关资料;制订培训计划,开展清洁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的培训,全面普及清洁生产知识;依靠清洁生产网络,建立普及性、长期性、开放性的培训体系;对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科研院所的相关技术人员开展能源统计、能源审计、CDM等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1.完善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由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组成的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清洁生产工作,草拟清洁生产相关法规规章,研究制订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体系、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牵头组织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召开清洁生产联席会议。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省环保局根据污染源环保监督管理的需要,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清洁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2.实行清洁生产企业分级管理。省经贸委重点负责推进广东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规划和督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省经贸委报送本地年度清洁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清洁生产工作计划,同时报送下一年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计划数。省经贸委在各地清洁生产工作计划基础上,于每年年初下达全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年度计划安排,并据此对各地和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审查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单位开展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工作的年度情况报送省经贸委。
(二)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推动,积极培植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
1.发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作用。企业是开展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工作,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根据企业自身条件研究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2.加强政府对清洁生产的指导推动作用。坚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争取成为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在制订节能规划、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中应包含清洁生产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在两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严格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公布并监督实施。
(三)完善清洁生产各项激励政策。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确定的鼓励措施,结合广东省实际,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予以支持。在省级挖潜改造资金中优先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清洁生产企业予以补助。在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及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项目中属于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相应加分。省科技厅设立“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重大专项,每年安排经费给予重点支持。同时,支持并认定100家企业成为“清洁生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
各地级以上市在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制订本地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制订具体办法督促和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在相关项目审批、核准时予以适当倾斜。
2.落实清洁生产奖惩措施。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效果显著,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标准的,由企业申请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审核验收通过的予以公布;成绩突出的,按规定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和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未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任务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3.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研究相关配套扶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优先推荐为国家节能、环保重点项目,争取国债支持。从广东省实际出发,将清洁生产有关要求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相结合,并将清洁生产有关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
4.推进清洁生产企业产品标识工作。省经贸委要会同省质监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清洁生产企业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可使用清洁生产企业产品标识;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和招标要优先考虑清洁生产企业标识产品;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生产企业产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