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来源:省红盾网 时间:2010-01-30 00:00:00
保护视力色:
【法规名称】: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5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2005年5月27日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 题】: 综合部分 【发文字号】:粤工商〔2005)13号 |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及其配套文件之一《广东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并采取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大力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取得成效比较显著。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39号),对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切实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省局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继续落实现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登记条件,放宽市场准入
1.进一步理清前置审批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登记注册条件,一律不予执行。
2.规范登记条件和标准。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统一登记条件,统一审核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登记事项的具体要求,规范企业名称、股东资格、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审核标准。
3.支持港澳居民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认真贯彻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我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4.进一步放宽准入范围。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从事进出口、交通运输、仓储业以及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以及信息业、各类技术服务业,服务市场经济发展。
二、推进登记监管制度改革,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
5.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实行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委托所辖工商所登记管理制度,由受委托工商所对辖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验照,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滚动式验照,可按成立月份或注册号尾数确定验照月份。可以提前验照;也可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在巡查时一并办理。对个体工商户提交验照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过验照。
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建立备案制度,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费用。
6. 实行企业分层登记管理。市、县工商局可在其下级工商局(分局或区局)设立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受理登记申请,经内部流程审核,作出登记许可决定后发放营业执照,实现一个窗口就近办妥登记业务。
三、积极支持商品市场建设,拓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空间
7.大力支持商品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采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发展和改造商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扩大市场服务功能,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建设多功能综合商品交易市场,促进产品流通,活跃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对管理规范、影响大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支持其冠省名。
8.鼓励拓宽经营渠道。积极鼓励、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经营。积极拓宽农资商品经营,引导、扶持发展各类农村经纪人,搞活、扩大农副产品流通。认真做好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引导和扶持农民进入市场经营、销售无公害农副产品。积极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做大做强。
四、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9.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鼓励自然人和私营企业出资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对担保业务中需查询被担保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资料的,除涉密或隐私外,工商部门予以提供方便。
10.进一步推行电子政务。积极开展网上登记管理业务,逐步开发网上企业字号名称查询和预核(网上查名)、网上申请登记注册预审(网上办照)、网上年检预审、网上查询、网上投诉、网上咨询等功能,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政务公开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信息。
11.进一步改善窗口服务。全面完成登记注册大厅统一规范建设,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全面推行业务办理时限制、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12.严格执行收费“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杜绝各种“搭车”收费、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13.完善联系企业制度。进一步健全私营企业联系点工作制度,继续加强与各类有代表性的行业企业的工作联系,切实帮助私营企业解决在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上档次发展
14.积极引导、协助个体私营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指导知名度高、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好、市场覆盖面广、符合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引导个体私营企业重视自身的商标权益,协助其提高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水平,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15.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及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管理类别,分别落实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和淘 汰等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和充实信用档案数据库信息。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少日常检查(除专项检查或被投诉举报外)、公开良好记录或出具诚信意见、开设“绿色通道”、年检验照免审等优惠服务,促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守信经营。
16.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特别是抓好危险品、食品、药品、保健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业, 以及旅游、娱乐、餐饮等行业的重点监管,严厉查处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力度,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7.规范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行为。通过办事指南指引或日常监管指导,促使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守法经营;促使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信用自律机制,如实报送或公开经营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经营。
18.大力推进消费者维权网络建设。广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积极开展“红盾护农”和“红盾维权进社区”等活动,不断拓展和延伸维权领域,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消费纠纷和违法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信用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七、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19.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财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产权,要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变更。
20.禁止非法干预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依法行政,对个体私营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外,不得非法干预,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1.健全维权工作机构,加大维权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在全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中设立维权工作机构,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劳资关系协调等相关工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内和外顺的投资与生产经营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精神,结合本意见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有情况随时反映。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