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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来源:市政府 时间:2010-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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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 1340-02-2009-000017 产生日期: 2009-11-10
发布单位: 市城管局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文号: 河府【2009】12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河源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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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宜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源市环境卫生改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规划区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包秩序)和绿化(包绿化)的维护与管理。具体内容和要求为: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卫生保洁。要求各门店和责任单位要自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环卫工人实行上门收集垃圾,严禁用箩筐、竹篓等非密闭容器盛装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倒收垃圾,做到垃圾不外抛,不直接将垃圾扫出门外。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废弃物堆积、无污水溢流。
(二)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要求责任单位、门店门前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乱堆放、乱拉挂、晾晒衣物现象;不超门槛摆放物品;单车、摩托车摆放整齐,按划定位置停放等。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职能部门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及新市区和高新区“门前三包”的组织实施工作,源城区政府负责老城区“门前三包”的组织实施工作。“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监督、处罚分别委托市城监大队和源城军民共建队伍实施,其中:新城区和市高新区委托市城监大队管理,老城区委托源城区军民共建文明路专业队管理。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卫生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划分:
责任范围包括产权单位所有或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及临街的人行道、绿化地、空旷地、人行道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等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管理单位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与标准和管理、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监督、执法单位应加强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其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经营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并拒不整改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办法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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