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
闽经贸商业[2010]40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l0]l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l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在规定期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获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间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l2月31日。实施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l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登记法人或具有福建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于政策实施期间将废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间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间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政策实施期间,个人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5、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种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但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福建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相同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补充。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地产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
第七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对中标的单纯回收企业,不分品种和运距,运费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合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l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从现有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中,择优筛选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并报省政府批准确定,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一个指定拆解企业无法承担辖区废旧家电拆解任务的,可以增设符合规定要求的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全称)和身份证件号码(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购买人也可先购买新家电,后交售旧家电,在取得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后再到家电销售企业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资金。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报名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经营规范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7、省经贸委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期分批招标确定回收企业。
第十九条 专业性回收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到企业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回收队伍、仓储运输能力简介;
2.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中标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分支机构(网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非专业性回收企业中标后应在3个月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l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鼓励家电回收企业与家电销售企业加强合作,创新家电以旧换新流程方式,方便购买人交旧购新。
第二十一条 回收企业应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签订承诺书,缴交保证金,并按照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办公室公布的各类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回收企业应规范使用以旧换新凭证,并主动接受各级经贸、价格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回收的旧家电应在1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按照省政府对拆解处理企业布局与分工要求全部就近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中标回收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管理机构)等均可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报名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6、省经贸委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五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期分批招标确定销售企业。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授权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应当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签订承诺书,缴交保证金,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八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九条 销售企业应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并在网点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三十条 政策实施期间,省环保厅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筛选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全省(除厦门市外)在福州、漳州和三明市选择3家拆解处理企业,报省政府批准确定后开展旧家电拆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并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7、省环保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省环保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和增设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环保厅签订承诺书,缴交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依据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办公室发布的旧家电回收指导价和旧家电状况,合理制定不同规格和品种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收购价,并向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办公室备案。收购价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但需要提前10天向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办公室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拆解处理企业加强与回收企业的分工合作,确保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任务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l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备案。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并及时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购买人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开票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和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新家电,中标销售企业向购买单位开具* ,并兑付补贴资金。
第四十一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入居民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当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经贸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 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副联)及复印件;(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运费补贴
第四十四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六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第四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环保部门应在接到申报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报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挨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环保部门应在接到申报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报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6)《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汇总表》和《家电以旧换新代垫运费补贴汇总表》。
第五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五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监督检查,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检查。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二条 补贴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居民购买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按需求进度对以旧换新数量大、制度健全、经营规范的中标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要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拨数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局会同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凭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由省经贸委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和号段监制印刷并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发放。
第五十七条 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凭本单位介绍信和经领人身份证向省经贸委领取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领取登记表。
第五十八条 中标的回收企业凭本企业介绍信和本企业经领人身份证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领取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领取登记表。
回收企业换领以旧换新凭证时应将已使用的以旧换新凭证送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进行审查核销。
第五十九条 中标的回收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保管、使用和发放。
第六十条 因破损、书写或录入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应保存完好,并随其他正常使用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按使用时间依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册封面注明作废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编号,存入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档案。
第六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不得转让和买卖,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中标的回收企业应每月定期对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保管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发现有伪造、变造、遗失、出卖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应立即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 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应对当地回收企业管理和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省经贸委负责对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十四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工作措施、投诉处理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发布实施细则。牵头组织招标确定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和安排应负担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预拨和发放。
省环保厅负责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布局规划和对废旧家电拆解企业的认定,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环保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对新家电销售和废旧家电回收实施价格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保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和措施能够众所周知、家喻户晓。
省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省直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共同推进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十六条 各地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过程管理,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八条 各级经贸部门会同政府新闻部门、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组织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
第六十九条 各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环保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十一条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七十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做到公正透明。
第七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l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保证金、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七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l、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与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