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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1-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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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8〕5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一)实施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2.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三年内免收国家所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费具体项目:

   工商部门: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2)经济合同鉴证费;

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行政执法卫生监督费;

3)卫生质量检验费;

4)预防性体检费。

   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公安部门:治安联防费。

   文广新部门: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创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招用广东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复员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进一步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机制。

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1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以上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各市、区确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地可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本意见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建立创业就业扶持补贴。

1.创业扶持资助。对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并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2.建立免费创业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或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实行技能培训特殊补助。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

4.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应缴费总额,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5.建立村委会就业服务补助机制。对村委会组织介绍本村农民实现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成功推荐1名农民就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给予村委会一次性100元推荐就业服务补助。

6.建立企业免费培训补贴。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农民,组织其参加上岗前培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就业1人,由财政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元岗位培训补贴。

7.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推荐成功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以上各类补贴及资助标准由各市、区确定,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创业就业政策衔接。

粤府〔20063号、江府〔200628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期限为20081231日,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不变,其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11日起不再使用,有关享受扶持政策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1.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规定范围的,且属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具体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在常住地登记的人员;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大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二、强化政府促进创业就业工作责任

(七)加强领导,建立各级政府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制定本地创业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实行年度考评和通报表彰制度。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市促进就业扩大创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

(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努力扩大就业规模。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道。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充分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促进创业就业放在经济社会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研究制定本地鼓励创业就业政策措施,实施“青春创业行动”,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各地要加快建立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并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九)优化就业结构,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转移,以产业升级和转移带动就业结构优化。结合“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探索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与企业用工密切相联系的劳务合作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农村劳动力职业素质,大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创业,实现人力资源与就业需求有效配置。建立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稳定农民工进城就业。

(十)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各市、区要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粤府〔200855号文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需要,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并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强化失业调控。

各地要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防止企业随意裁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以上的(含20人),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后,拟定裁员方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探索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促进就业新办法,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调控失业积极作用。

(十二)加快建立城乡就业统计制度。

各级政府要定期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就业景气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

(十三)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心协力促进创业就业的新局面。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创业就业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创业就业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服务体系

(十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

各市、区要建立1个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和1个创业培训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社保补贴等服务,并把创业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20082012年力争全市年均扶持1000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努力实现培训率、创业成功率分别达90%50%以上,并带动3000人以上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

20082012年,全市建成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3所,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 2个,充实完善100个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成年培训能力5000人次以上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积极开发新职业(工种),实现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达2万人,组织各类技能培训30万人次,力争本市劳动力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到2012年底,力争使全市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左右。

(十六)加快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各市、区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大力实施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转移就业培训、智力扶贫、外来工技能提升培训工程,完善劳动预备制度,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绩效挂钩机制,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制度,鼓励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并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服务等服务,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十七)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

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规定,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由各市、区政府按0.5个百分点的比例统筹和提取,主要用于促进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及服务设施,不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方便快捷公共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省“八统一”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到2010年底前,全市要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满足需要的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体系。

(十九)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的就业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登记失业人员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实名制”的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镇(街道)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二十一)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援助办法,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行政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除外)后勤服务性及门卫等工勤岗位,空岗后要优先接收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的行政性事业单位也应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二)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镇(街道)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五、加大创业就业投入

(二十三)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市本级每年继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1150万元(一定3年),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各市、区每年要根据创业就业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把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六、附则

(二十四)各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务院、省、市的通知和意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具体办法,确保促进创业就业工作政策措施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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