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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1-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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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源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委办发〔20074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力度,增强我市人才优势,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41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中青年专家和各类省部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广东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

    (二)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行业、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科研技术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有普通高校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五)我市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员;

    (六)具有可转让科研成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均可在河源自主择业或创业,并按本规定办理引进手续。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主要形式:

    (一)聘请担任企事业单位咨询或顾问、特聘教授或企业厂长、经理;

    (二)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产业,转让、转化科研成果或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科研成果,承担科研项目,进行科研合作;

    (三)实行科技承包、技术咨询,组织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推广高新技术;

    (四)实行人才租赁。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保障制度。

    (一)引进具有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学科带头人,可以不受单位、职称结构比例及其他条件的限制(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可采取“先进后考”的办法)。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家属可随迁,政府职能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免收一切附加费用。

    (三)对自谋职业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档案免费托管。

    (四)建立人才住房补贴制度,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运用市场化和货币化手段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五)建立引进人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社会保险。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人才实行政府投保制度。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激励机制。

    (一)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工程新启动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适当提高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重要人才投保、市杰出人才奖项等。

    (二)建立高层次优秀人才特殊津贴制度。根据科研项目立项和专业技术岗位实绩考核情况,对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市政府每月给予2000元的生活补贴,省级立项的,每个科研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对市级学科带头人申请科研项目批准后,每个科研项目给予5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继续实行市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每4年为1个管理期,每次选拔20名左右。对为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适当奖励。

    (三)设立“河源市杰出人才奖”。“河源市杰出人才奖”每2年组织1次评选,市委、市政府对获奖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争取有关组织、团体和实业家以组织和个人名义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专项奖励。

    (四)全面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职称评聘向高层次、高新技术人才倾斜,确立重业绩贡献、重技术创新的人才评价导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随到随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级职权内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五)建立自主灵活、形式多样的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在符合政策规定和公开、公正、民主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企事业单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允许和鼓励知识、信息、技术、专利、成果、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

    (一)凡符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到人事、公安部门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与本市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二)个别特殊人才可采取特殊办法引进,对原单位不同意移交人事档案的急需人才,只要没有犯罪记录,人事部门给予办理聘用手续,享受同类人员的相关待遇。

    (三)符合本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需要实行代理的,可由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其人事代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加大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服务的力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人才服务。

    (五)建立河源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领导。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优秀人才并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做到合理使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防止人才的积压与浪费。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规划、协调、指导、实施全市人才引进工作。

    (三)建立人才引进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统一部署、统一考核、统一奖惩,把吸纳、用好人才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国有企事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协调,为引进、用好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组织、人事部门要改进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公安部门要在户籍管理上,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将人才引进、培养、奖励的相关经费纳入预算;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各级各类人才创业提供优质服务;科技部门要在扶持科技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服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吸纳、用好人才的优惠政策以及各级各类人才所取得的业绩和作出的贡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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