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一)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步伐。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办法,逐步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加快实行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和市场化。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发挥立法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方面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我省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从2012年起,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协会、学会、各类社会组织兼职;确需兼职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依有关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办理兼职手续。探索建立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到2015年,全省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 (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扶持机制。采取“政府引导、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建立省级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孵化基地,制订扶持发展专项计划。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三)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授权和购买服务制度。研究制订转移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逐步将政府有关职能转移或委托给相关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制定完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各级政府要在2012年前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规定安排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实行费随事转,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规范方式将社会服务项目转移或委托给评估指数高、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 (四)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完善社会组织人员流动、人员招聘、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二、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 (五)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政议政。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阳江和顺德、濠江、博罗等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先行先试,探索在政协中设立新社会组织界别。各级政府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建立与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制度。各级政府颁布公共管理政策前,应广泛征求社会组织的意见,并作为必经程序逐步加以规范。 (六)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围绕城乡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积极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社会服务。鼓励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残联等群众团体发挥枢纽作用,带动和引领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城乡社区管理与服务。 三、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 (七)强化社会组织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社会组织树立服务社会的发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提升服务能力。鼓励社会组织主动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 (八)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到2015年,全省社会组织人才总量达到45万人,从业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7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0%。 (九)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编制社会组织目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完善等级评估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大等级评估力度,扩大评估范围,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严格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于达到3A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作为政府部门委托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对象。到2015年,完成对全省社会组织的全面评估。 四、规范社会组织监管 (十)完善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戒、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乱培训、乱收费、乱评比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督体系,严格控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系。 (十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和群团工作。实行社会组织党员100%纳入管理,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市、县(市、区)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省、市、县(市、区)分别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实行党建联络员制度,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力度。积极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活动方式,提高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推动基层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和完善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 (十二)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坚持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参与的有机统一,建立政府、社会监管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与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建立和完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 (十三)加大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力度。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实现社会组织年检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等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或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超出登记范围开展业务并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完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培育发展全省社会组织的协调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要牵头推动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民政部门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订向社会组织放权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放权目录;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订并公布各级政府年度购买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负责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资金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社会组织权益保障政策;统计部门将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数据列为国民经济统计项目。各职能部门、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解决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面临的人员、经费等实际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推动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社会组织管理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