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河源市 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 的五十二条措施 ( 河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率先崛起”和“生态经济、宜居城乡、善治河源、文化河源”战略是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部署的重要核心所在。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先行先试,创新服务举措,实施政策性支持措施、营造促进发展的宽松政务环境,对于实现河源市经济社会在更高的起点上科学发展,确保实现“十二五”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支持发展、鼓励发展、服务发展,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保障,根据河源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支持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五十二条措施。 一、实行宽松的登记注册措施、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辖权限。授予县(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包含“河源市”、“河源”区域的名称登记权,冠河源市行政区域的内资企业名称可以在县(区)工商局直接办理。 (二)放宽企业登记场地审核限制。凡无法提供场地产权证明的,凭所在地的政府派出机构、管理机构、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场所证明,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在一定范围内试行“一址多照”登记。 (三)放宽企业股权变更股东现场签名限制。企业办理股权变更,因股东居住地在外地且能证明其不能到注册窗口现场的,只要提供股东真实有效合法的转让协议和委托,股东不必亲自到现场签名。 (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创新型研发企业有生产加工、投资的,使用“实业”“发展”字号;允许现代服务业、网上销售等行业使用“电子商务”字号;允许股权投资企业、股权管理企业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名称;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以不冠行业名称。 (五)放宽企业验资报告区域限制。注册登记的企业验资报告不受验资机构所在区域限制,广东省范围内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均认可。 (六)优化冠省行政区域企业名称的服务措施。省工商局管辖的包含“广东省”、“广东”区域字样的内资、外资企业名称,直接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负责办理,减少前往省局审核办理环节,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外地进入我市产业转移园区已经冠省名的企业,直接保留原名称,不必再向省工商局核准。 (七)放宽中小企业冠省名的条件限制。经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林牧渔类企业、经济鉴证类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冠省名;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列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的企业,冠省名注册资本不受限制。 (八)放宽企业(前置)审批限制。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九)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限制。凡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中类或者小类登记。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可以发放没有经营范围的筹建执照。 (十)放宽农业科技集团准入条件。组建从事农业产业科学、科技研究、研发、现代农业企业的企业集团,其集团登记不受一般性的集团登记条件限制,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500万元。 (十一)放宽组建企业集团登记和新兴产业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限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5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企业集团。属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化产业(经省宣传文化部门认定)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组建企业集团。 (十二)放宽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证件限制。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注册登记国内个体工商户的,持其居民身份证明即可办理,不必提供其他投资证件。 (十三)放宽港澳居民个体户经营范围等限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其经营范围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租赁和商业服务、办公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等行业;从业人员可放宽至10人;经营面积可按行业增加至500平方米。 (十四)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缴付限制。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期出资达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企业登记,其他未缴部分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足。 (十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试点登记“土地经营合作”、“捕捞业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处罚不罚款”。 (十六)支持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登记。鼓励企业拓宽渠道融资,扩大企业规模,可以通过债权转换股权形式增加或者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 (十七)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原有的名称字号可以继续保留;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在原有的名称字号后面加“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十八)支持电子商务登记。放宽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登记注册要求,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十九)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办理股权出质融资;支持企业开展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在金融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抵押登记措施。 二、加强窗口建设、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实效 (二十)实行“一个窗口许可”机制。市工商局的整体对外业务全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二十一)试行企业登记管理委托制,方便企业就近登记。争取上级支持批准在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工商分局,在批准前,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外资除外)的登记注册,由市局、源城分局委托埔前工商所作为试点,行使上述此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权,此类企业实行就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十二)为上市企业提供工商服务。凡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在企业登记、企业信用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二十三)下放外资企业年检管辖权。市局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的年检工作下放给县工商局办理,不必再向市局申请办理。 (二十四)下放行政许可证审批权。市工商局发放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受理、核准、发放权下放给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办理。 (二十五)下放户外广告登记备案权。除大型的立柱广告外,市直属企业发布户外广告,其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权下放给广告发布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办理。 (二十六)下放动产抵押登记权。市局登记的企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权下放给动产抵押物所在地县(区)局工商办理。 (二十七)实行首办责任制,缩短办证办照时限。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办证办照审批期限由承诺的7天缩短为3天(法律法规规定期限30天)办结。第一个受理人员为首办责任人,要求咨询一口清、受理一次清、告知一次清、审核一次清。凡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的,争取能够即来即办的,当天办理完毕。 (二十八)推行电子化网上登记、网上年检服务。工商登记业务实行网上登记,企业可通过“网上注册大厅”申办所有工商登记、年检业务。推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递送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和营业执照。 (二十九)实行部分企业免年检审查制度。在当年度7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当年度被评为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当年度被市政府级别以上部门表彰的企业,办理年检验照时免于审查。 (三十)实行部分企业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制度。年检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7类企业,其设立时间在当年度7月1日以后,且没有违法记录的,当年度年检时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三十一)简化实质审查程序。企业设立注册、场所变更、企业年检等重大事项,凡其提交的书面材料经形式审查可确认真实有效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积极实施商标战略,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 (三十二)在河源市区设立商标代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商标事务所的支持下,在市工商局设立商标事务所的派出机构,专设商标服务窗口负责商标法律咨询、商标设计、商标注册申请及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评定代理服务,减少上述业务往返北京、广州的麻烦,解决我市没有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空白。 (三十三)在基层工商所设立商标服务窗口。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58个工商所的注册窗口设立商标服务专门窗口,建立商标注册建议书制度,负责基层商标注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工商所可以直接联系商标事务所派出机构办理商标事项。 (三十四)推动和完善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与全省各地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协作,加大著名、驰名商标保护支持力度;凡拥有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转移进入我市产业园的,在变更商标证前,其原有的包装、装璜、广告,可继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 (三十五)降低著名商标评定准入时限。进入产业转移园的企业申请评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期限可降至3年。 (三十六)鼓励创新型企业使用集体商标。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创新研发的研发业、制造业,鼓励其注册集体商标,培养公共品牌,其相关分工合作企业及其产品链、产业聚集可以使用集体商标。 (三十七)支持商标质押融资。支持拥有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后,采取质押办法进行融资,工商部门给予全程帮扶。 (三十八)支持著名、驰名商标企业扩大知名度。凡持有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以直接冠省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以扩大企业和产品知名度。 (三十九)积极推动地理标志注册、管理和运用工作。支持实施“商标兴农”,鼓励农民合作社等各类经济主体,采用地理名称、特色产品申请注册地理商标,工商部门给予全程帮扶。 四、推动经济转型,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四十)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凡允许国有、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三来一补”企业不停产转型登记为各类企业法人,开拓内销市场,创建内销品牌。 (四十一)鼓励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外资结构。大力引导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 (四十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主体和方式的限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外国(地区)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经批准,被并购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在河源投资的,视为经济组织,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以合资、合作、独资和合伙形式投资设立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出资。 (四十三)支持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新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法规及规章、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有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允许其新兴行业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并可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注册登记。 (四十四)积极促进经营性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确认后的资产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经过财政、国资或者其授权部门确认的股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依法予以登记。 (四十五)积极促进广告业规范发展。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客家特点的优质广告创意产业集群,促进广告产业向集群化、规模化、高端化发展。支持广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规模化广告创意企业通过合作、合伙、连锁、加盟等形式进入我市,促进广告创意业的快速增长。 (四十六)积极支持农村休闲性旅游业发展。鼓励农民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客家特点、民俗风情、休闲观光、庄园村落式的农村休闲性旅游业发展。允许农民以自有居住地点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中可使用“农家乐”等体现行业特点的字样。 (四十七)支持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台紧密合作。放宽投资主体限制;支持跨国公司在河源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简化港澳台投资者(经营者)身份证明手续;港澳居民投资的,提交护照、通行证、或者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投资的,提交真实身份证明及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四十八)大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放宽全民创业者经营场所的限制,机动车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农村经纪人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联系地址可登记为经营场所。高校毕业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交登记费并按规定减免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退役士兵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服务消费拉动、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十九)加强消费维权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改造12315电子投诉举报网格系统建设,开发统一的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平台。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开展消费调查和消费体验活动,依法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继续开展“挑战消费潜规则”活动,努力破解各行业存在的阻碍扩大消费的“潜规则”,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 (五十)加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经营管理、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数据库建设,整合、汇集涉及我市的企业信用信息,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在现有全省、全市联网基础上争取与国家工商总局联网和各省联网应用。加强数据中心“黑名单”库管理,完善法定代表人受限信息的解除流程,允许登记机关直接解除相关限制。 (五十一)加强完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誉通”信息备案网络建设,建设全市统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和全市流通领域一体化的商品质量监测体制,共享监测结果,实现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的有效对接,互认抽检结果;强化监测结果应用,对认定为假冒伪劣的商品,实现全市统一下架退市。实施食品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完善与相关部门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建立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商品质量情况通报制度,深化与重点企业联合打假机制,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治,努力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提升。 (五十二)依法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以 “一支队伍办案”机制为切入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大对商业贿赂、“傍名牌”、不正当竞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垄断案件的查处。提高执法效能,加强行政告诫、行政预警、行政指导,为企业转型和消费升级营造宽松外部环境。 以上五十二条措施的解释权归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