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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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家庭服务市场,加强家庭服务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54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工作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服务,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扩大就业,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与家庭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健全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家庭服务覆盖全市各乡镇(街道),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依托职业院校和各类技能培训机构,设立2-3个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定点培训机构,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普遍接受职业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完善河源市家庭服务网络及家庭服务呼叫中心建设,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机构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三)主要工作。统筹各类家庭服务业态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二、政策扶持 (一)财政支持。在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费、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服务岗位补贴、优秀家庭服务机构奖励等。各项补贴扶持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税费优惠。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5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等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家庭服务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机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融资扶持。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在本市金融服务机构获批小额贷款的,给予个人贷款10万元(合伙经营30万元)的贷款额度利息补贴。贴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贴息期限为2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援助对象达到15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万元贷款额度贴息。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执行,贴息期限为1年。 (四)专项补贴。一是职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城乡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家庭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定向培训项目,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二是技能鉴定补贴。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鼓励居民家庭雇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三是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机构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本市户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助。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四是岗位补贴。家庭服务机构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就业,按其吸纳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五是就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援助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三、优化环境 (一)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推广家庭服务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派遣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并收取管理费的家庭服务机构,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维护合法权益。一是劳动者权益。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实行员工制的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比例。派遣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许可,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依法协商。二是经营者权益。家庭服务机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三是消费者权益。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家庭应当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家庭服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劳动条件、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为其提供家庭服务。 (四)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市家庭服务协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络站,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争议纠纷,依法维护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家庭与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发生消费纠纷或争议的处理。家庭与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家庭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纠纷或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和协调处理,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家庭与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家庭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可由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和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省市名牌。加大对家庭服务机构的品牌培育力度,对被认定为河源市著名品牌的家庭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广东省品牌企业的家庭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开展家庭服务机构和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对被评为年度河源市示范家庭服务机构,奖励1万元;对被评为年度河源市家庭服务明星的从业人员,奖励5000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 (三)发挥协会作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推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专职化,促使行业协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作用,行业协会可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职业道德准则、企业诚信建设等各项自律性行规行约。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人们转变消费观念,扩大家庭服务消费领域和消费群体。加快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动社区家庭服务市场化、网络化、社会化,推广社区服务委托家庭服务机构承担的做法,逐步实现社区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服务市场化运作,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单位、社区的后勤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家庭服务行业先进典型,为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