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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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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落实。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河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
  1.合理分解各县区节能目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列有多个部门的,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合理分解各县区减排指标。(市环境保护局)
  3.合理分解各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机制。
  4.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市统计局)
  5.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6.根据省制订的农业源与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市环境保护局)
  7.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8.继续做好各县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公告工作。(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继续做好各县区环境质量、污染物减排结果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0.每年组织开展县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11.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2.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
  13.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
  14.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5.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河源银监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
  16.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7.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监察局)
  18.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9.按照省下达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20.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21.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23.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对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六)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24.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25.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6.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
  (七)优化能源结构。
  27.优化电源布局,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智能电网,促进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8.认真贯彻落实《河源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尽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布局合理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市发展改革局)
  29.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6%,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约30%。(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30.实施万企(单位)节能工程,引导企业(单位)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1.积极推广照明、空调、汽车、电机等领域的节能产品,提高节能产品普及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32.全面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城市。(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机关事务局)
  33.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局)
  (十)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34.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效果,大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35.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36.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贯彻落实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物价局)
  (十一)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37.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完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38.积极创建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培育发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9.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市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河源银监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
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三)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40.参照国家和省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指标设定和分解方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制订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下达各地执行。通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引导各县区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1.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引导各县区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2.严格控制燃煤项目,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改燃清洁能源。(市发展改革局)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43.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监管范围。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制度,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
  44.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五)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45.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纺织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
  46.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市发展改革局)
  47.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8.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钢铁、建材、水泥等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加大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六)推动建筑节能。
  49.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
  50.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能耗。(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51.加强对高耗能建筑的审计和监管,稳步推进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2.到2015年,全市建筑设计和施工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8%以上,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95%以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十七)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53.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
  54.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市交通运输局)
  55.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争取全市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56.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
  57.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十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58.加大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力度。(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局)
  59.力争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0.5万个,扶持50个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农村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2万台。完善全市农村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开展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60.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市农业局)
  61.推动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鼓励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力度,实施“以奖促治”,对符合有关条件、推行资源化利用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治理。(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62.到2015年,全市较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市农业局)
  (十九)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63.在酒店、零售等旅游和商贸服务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建立商贸酒店能耗统计平台,逐步推行重点商贸酒店能源利用情况网上季报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
  64.宾馆、商厦、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
  65.积极推广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二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66.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平台,全面实施公共机构能耗定期报送制度。(市机关事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67.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
  68.力争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公共机构建筑占比达15%以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69.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一)扩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70.从园区、企业层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加快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进一步加强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监督管理,强化财政激励和投融资政策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河源银监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
  (二十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71.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加大清洁生产培训力度,积极培育清洁生产审核人才队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72.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园和产业基地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推动全市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3.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三)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74.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为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市科技局)
  75.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6.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电厂(机组)的认定工作。鼓励企业加大对“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7.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78.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十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79.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0.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81.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局)
  82.积极开展全市再生水回用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力度,到2015年,全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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