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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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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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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2月17日十二届1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二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省长处理安排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省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各厅、外事办公室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全省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征求其意见。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省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省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二、省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省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省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从严控制上会议题数量,确保常务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
  四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四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省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各副省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省长签发。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召开全省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4个;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个。贯彻国务院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地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其中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规章的公文,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省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省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省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六、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省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四十八、精简文件简报,以省政府、省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每年不超过100个。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府办公厅转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省长离粤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副省长、秘书长离穗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粤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省长请示报告,同时向省府办公厅报备。
  五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照中央“三个零增长”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一律不使用警车带路,不安排宴请。
  六十、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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