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
(五)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时限等事项,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1日
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为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基础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进行了修订。
一、第一条所称的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是指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确有发生此类灾害,并经保险公司等有权部门评估,确实存在重大损失的。申请时应提供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遭受不可抗力的资料证明。原则上,纳税人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的当年度内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遭受损失特别重大的,可自发生重大损失的本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提出申请。
二、第二条的情形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二是严重亏损。
三、第三条所称的破产,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所称的停产(业),是指停产(业)一年以上。申请时凭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情况说明,如土地已用于出租、抵押等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土地闲置情形。
四、第四条的情形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严重亏损;二是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其中“当期”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
五、第二条、第四条所称的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这里的亏损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利润表中的亏损总额;收入总额是指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之和。
六、第五条所称的省政府重点扶持是指省政府确定的对我省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纳税人,除省政府外的地方政府确定的对象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内。
七、本公告所称的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审批,当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当年度办理,不得一次审批、长年免税。
九、执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是指审批时间,不是税款所属期,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