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全国政协人环资委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止。 本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体现了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生产本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税 务 总 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矾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殖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 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 4.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硫酸; 6.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 7.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1); 8.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蜡和稀有金属。
二、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一)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 9.利用煤矸石、铝钒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矿粉、锅炉炉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 10.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页岩、高硫石油焦、煤层气、生活垃圾、工业炉渣、造气炉渣、糠醛废渣生产的电力、热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产的水煤浆,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页岩生产的页岩油; 11.利用冶炼废渣(*2)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利用冶炼废渣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铁合金冶炼溶剂、建材产品; 12.利用化工废渣(*3)生产的建材产品、肥料、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 13.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生产的电力、造纸原料、建材产品、酒精、饲料、肥料、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纸污泥生产的肥料及建材产品; 14.利用食品、粮油、酿酒、酒精、淀粉废渣生产的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5.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二)综合利用废水(液)生产的产品 16.利用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水(液)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17.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生产的氯化钾、溴素、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制冷剂、阻燃剂、燃料、肥料; 18.利用酿酒、酒精、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酵母废液生产的饲料、食用醋、酶制剂、肥料、沼气,以及利用糠醛废液生产的醋酸钠; 19.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产中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以及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磺、硫酸、硫铵、氟化铵、氯化钙、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肥料,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20.从含有色金属的线路板蚀刻废液、废电镀液、废感光乳剂、废定影液、废矿物油、含砷含锑废渣提取各种金属和盐,以及达到工业纯度的有机溶剂; 21.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氯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 22.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23.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水源补充的再生水。 (三)综合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 24.利用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以及炭黑尾气、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 25.从煤气制品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26.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废气、冶炼废气生产的化工产品和有色金属; 27.利用烟气回收生产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二氧化硅、建材产品和化学产品; 28.利用酿酒、酒精等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29.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三、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30.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31.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2.利用废电池提取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3.利用废旧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4.利用废棉、废棉布、废棉纱、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纤微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 35.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以及代木产品; 36.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建材产品、装饰材料、保温隔热材料; 37.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生产的玻璃和玻璃制品以及复合材料; 38.利用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生产的各种纸及纸制品、包装箱、建材产品; 39. 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40.旧轮胎翻新和综合利用产品。
四、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
41.利用林区三剩物、次小薪材、竹类剩余物、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高密度纤维板)、活性碳、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环保餐具、饲料、酵母、肥料、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呋喃、四氢呋喃、呋喃树脂、聚四氢呋喃、建材产品; 42.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 43.利用海洋与水产产品加工废弃物生产的饲料、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保健品、海藻精、海藻酸钠、农药、肥料及其副产品; 44.利用刨花、锯末、农作物剩余物、制糖废渣、粉煤灰、冶炼废矿渣、盐化工废液(氯化镁)等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45.利用海水、苦咸水产生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46.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及特种油料。
附:《目录》名词解释
为减少重复,特将《目录》中多次出现的名词解释如下: *1.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 *2.冶炼废渣:包括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有色金属灰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3.化工废渣:包括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制糖废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废石膏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