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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实施 部分废电瓶厂商停收观望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9-03 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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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废旧铅酸蓄电池不仅是固体废物,而且是被列为危险废弃物,新《固废法》实施后市场将会有哪些影响呢?

先看一下新《固废法》中对于危险废物的要求。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新《固废法》实施 部分废电瓶厂商停收观望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针对目前国内废电瓶回收、转运市场现状,结合新《固废法》要求,其中有2点特别注意,前文已经标红的文字。

第一点: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二点: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国内废电瓶回收市场近几年一直在推行正规回收试点制度,而且部分省份走在前列,已经给经营主体颁发了《危废经营许可证》。

对于目前持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厂商来说,新《固废法》实施将会对后期的经营活动产生较大的良性作用。首先,无证经营减少后,货源流通将会集中在持证回收商手里,这将有利于商家控制回收价格。其次,正规渠道货源量增加后,将直接令再生铅厂受益,尤其是省内正规再生铅厂数量不多的地区,因为省内运输相比于跨省运输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

但是当前市场监管力度不足,导致目前仍有大量的无证从业者从事废电瓶的回收、转运,甚至是非法冶炼活动,不仅影响持证单位的正常回收经营,而且还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近几年,业内虽然能频繁看到各类媒体报道的违法经营被处罚的新闻,但是在利益驱使下,违法经营活动始终无法彻底规避。

新《固废法》进一步明确了危废经营的合规操作办法以及违法操作将承担更大的处罚代价,将大幅度减少市场违法经营活动。对于持证回收单位而言将会是利大于弊,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开具转运联单必须是使用危废运输车辆,这对于有危废资质的运输公司而言将会是一大利好,将刺激危废运输车辆的使用量。但是同样,危废运输车的运输成本将比普通货车高出1倍左右,预期运输成本增加将会令回收商下调市场回收价格。

此外,违法经营活动减少后,还原铅冶炼厂数量将会缩减,预期还原铅供应量在短时间内将出现供应偏紧的状况,不利于下游精铅炼厂补库。但从中长期看,如果废电瓶回收价格被正规厂商控制在一定的价位后还原铅冶炼就会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那么非法冶炼还将会出现,因此后续的市场监管将会是影响市场能否顺利步入正轨和良性循环的关键因素。

根据了解,目前江苏新春兴,河南豫光、金利、万洋、岷山等,以及安徽华铂、大华、奥能等正规再生铅厂已经下发了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到厂的废电瓶货源必须带有转运联单,没有转运联单的货源将禁止进厂!禁止进厂!

而市场回收商为了等待更加明确的政策指令,目前多地市场大部分回收商选择暂时停收,以观望为主。有部分商家开始积极主动去咨询开具联单、申请《危废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事宜。预期新政实施后,短期内将会出现经营活动降低的一个时间段,以待各地政策趋向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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