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现就持续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要求,对全省范围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在辖区开展全域清理,建立“发现一起、淘汰一起”工作机制,倒逼相关单位加快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和替代。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完成县级及以上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尚未完成县级及以上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市(州),要切实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2020〕71号)要求,确保12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并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二)开展非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和淘汰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在确保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在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进行清理排查,按照“发现一起,淘汰一起”的要求制定淘汰方案,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淘汰工作。

(三)严禁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一刀切”。对暂不具备升级改造和淘汰条件的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要在确保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论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保留至条件成熟后再实施淘汰。
(四)做好淘汰燃煤小锅炉协调服务。各市(州)要及时梳理总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供电、供气等保障,加快推进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为用户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提供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要在广泛摸底、排查、调研的基础上,周密安排部署,研究出台促进燃煤小锅炉淘汰的激励约束政策,科学制定非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确保按期淘汰。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2020〕71号)要求,结合职能分工,加强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及时上报情况。
1.各市(州)县级及以上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完成情况于2020年12月25日前报送;
2.各市(州)于2021年]月30日前报送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并从2021年开始,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要求报送淘汰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