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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出台 要求建立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
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77条,主要包括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等内容。
《条例》明确,山西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的生态保护,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
《条例》规定,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山西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
《条例》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加强重点区域协同治理;应当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执行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