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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文 构建废旧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回收利用体系
来源:中国环境APP 时间:2026-01-16 1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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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持续攀升。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662.6万辆、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未来我国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如何安全、环保地做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关系到我国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用法治化手段规范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是落实《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

“全渠道”指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出现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难以掌握的情况。

“全链条”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

“全生命周期”则要求加强信息溯源管理,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

《管理办法》对涉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责任作了规定:

一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管理办法》要求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同时,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企业需履行设立回收服务网点,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信息等回收义务。

二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管理办法》同样要求其应当对其装车并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

三是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的企业,《管理办法》明确,针对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

对于其他诸如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从而实现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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