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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枢纽型组织将获“输血”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2-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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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枢纽型组织将获得财政资金的“输血”扶持。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工委关于构建枢纽型组织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枢纽型组织体系,同时确定将在明年启动枢纽型组织的认定工作,2014年初步形成枢纽型组织体系。

  鼓励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意见》提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通过组织引导、同类聚合、自然形成等多种模式,灵活采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注册方式,组建联合型、服务型、项目型等枢纽型组织。建立枢纽型组织的认定机制,制定认定程序、评价标准、工作保障以及激励和管理等制度,认定一批枢纽型组织。

  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要在履行既有职能的同时,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拓展服务范围,扩大服务对象,提升服务能力。人民团体要积极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增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和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培育发展本领域的枢纽型组织,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构建以自身职能为中心、覆盖广泛的社会服务网络。

  《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政策、资金上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发挥枢纽作用提供必要支持,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作为人民团体的专项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在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立项和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征求人民团体的意见。

  同时,各级财政要提供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扶持枢纽型组织带领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发展。鼓励枢纽型组织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在社会组织孵育基地为枢纽型组织提供服务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交流等服务。

  带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

  《意见》对构建枢纽型组织体系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提出“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群众的体制优势和人才优势的同时,在竞争中培育发展一批枢纽型组织,协同相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形成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系。”枢纽型组织将通过开展项目合作、业务指导、人才培养等途径,带动同类型、同行业、同地域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

  《意见》将枢纽型组织体系的功能定位概括为六个方面,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和群团建设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同步进行;团结带领相关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诚信建设;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整合相关社会组织,在相同品牌下开展服务,促进服务项目品牌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并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实施,通过项目合作带动相关社会组织发展;发挥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与相关社会组织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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