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市区废品收购站(包括废品收购点,下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 二、 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整治范围:市区建成区、市高新区和源城区埔前镇、市埔岗街道。 (二)整治对象: 1、城市主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点); 2、无证或证件不齐、出售出租转让执照、人照不符、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违法设置的废品收购站; 3、违法用地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环境优化、美化要求,影响城市市容的废品收购站; 4、有合法经营手续、占地手续,但管理不符合消防(无消防水喉、沙、灭火筒)、卫生、城市管理等要求的废品收购站; 5、城乡主要路街及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旅游景区、居民住宅区等区域内不符合要求的废品收购站; 6、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废品收购站; 7、违规超范围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8、群众反映强烈,存在脏、乱、差和占道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三、整治标准 (一)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美化的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二)废品收购站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万绿大道、桂山迎客大道、滨江大道、东环路、西环路、高速公路出入口、沿江路、兴源路、文明路、红星路、长安路、建设大道、永福路、永和路、中山大道、越王大道、东华路、新风路、大同路、河源大道、中山路、人民路、长塘路两侧50米内,铁路两侧200米内,市区各类公园、广场四周50米内,党政机关和学校附近,市区河道两侧和行洪区域范围内设置; (三)废品收购站必须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四)设立在居民区内的废品收购站,应以收购生活废品为主,并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库房,严禁露天堆放废品; (五)废品收购站周围环境要卫生、整洁,严禁任何二次污染的发生; (六)废品收购站应建美观围墙,从废品收购站外看破不到站内的废品物资,废品应全部入库、分类堆放整齐; (七)废品收购站必须设置统一标准制作的牌匾,悬挂在废品收购站经营处,不得在道路两旁设废品收购站牌匾,不得在居民区内建筑物上涂写“废品收购站”等字样,已设立(涂写)的责令拆(擦)除; (八)废品收购站的设置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九)废品收购站必须杜绝噪声污染,每天晚上8时至次日上午8时禁止产生噪声,其余时段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环保部门关于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废品收购站必须具备环评审批手续,不得无证收购危险废弃物、严控废物和工业废品; (十一)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做好生产性物品登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经营者相互转告周知,认真自查自纠,积极主动配合本次整治行动。 河源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