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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废塑料规章制度
来源:再生资源信息网 时间:2015-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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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巴塞尔公约

  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巴塞尔公约》要求缔约国管理危险废物的进出口和处置。

  2.固体法

  这是我国第一个管理进口固体废物的法规性文件,该文件第一次规定禁止进入我国倾倒、堆放、处置废物,这里说的处置是我国的概念,不包含利用,也是说不能作为非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此规定在后来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被法定下来。该通知还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对进口的废物从口岸、运输、贮存、利用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价;规定进口废物的申请需经三级审批,地方市、省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国家环保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3.暂行规定

  1996年国家环保局、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先后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随后的两个补充规定,这是较全面具体实施废物进口管理的基本规章,从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4.管理办法

  2011年4月8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从名称可看出,没有了“环境”二字,体现了此“办法”更具有综合性,其包括了多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实施的一些规定,如对进口许可证的管理,推行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境外供货人注册,国内收货人登记,检验检疫和海关各项管理手续,罚则等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还对一些关涉及进口的行为做了界定,如,固体废物运抵关境即视为进口行为发生;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等。

  5.废物目录

  随着我国对再生资源的需求和环境的发展,国家对《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类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目前前者有十类50个海关商品编码,后者有三类20个海关商品编号。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步管理废物进口至今已经历了25年,我国是管理进口固体废物机制最健全的国家,也是最严厉的国家。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对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加,进口固体废物无论从数量,还是品种都将发展,相应之下环境问题也会更加重视,管理必将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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