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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认真学习贯彻我市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意见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1-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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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市经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意见》(河公字2011138号),协会于629收到抄送的文件后,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特别是涉及协会职能和行业管理新规的内容,在行业内做好宣传工作。

《意见》指出,自《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和开展打击“三电”斗争以来,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仅从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情况看,布局不合理、准入门槛低、备案不落实、查处不严格、取缔不到位等问题仍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已成为收赃销赃的集散地,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促进我市社会治安持续好转,提出了五项意见:一是合理规划布局,由县区经贸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数量和布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经信局备案;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业务时,应要求经营者提供所在县区经贸部门的书面规划意见,重申了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重申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年检;三是加强备案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到经贸、公安部门备案的,严格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并将由经贸和公安部门共同印发《备案指南》,委托工商部门在办照窗口发放,工商执照年检时,告知提供备案手续;四是强化日常监管,按照《关于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09号)和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收购站点的日常监管,明确了经贸、公安、工商部门各自的职责和措施,并将逐步在废旧收购业中推行视频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五是建立长效机制,市县区二级公安、工商和经贸部门设立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在公安部门,统筹协调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

《意见》六项长效制度中,包括沟通协调制度、监管抄告制度、举报奖励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协会配合制度和宣传教育制度。《意见》其中协会方面单列指出,支持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配合部门管理工作;三部门将指导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行业有序发展;并明确,市直行业统计、人员培训、备案登记等,委托市再生资源协会负责,各县区相关工作可委托当地分会负责;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网点布局和制定建设规范,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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