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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 并向社会公示
从市统计局获悉,《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实施。《办法》规定,统计违法企业应依法认定为失信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市统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办法》要求,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对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及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企业,应认定为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根据《办法》,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将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同时,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并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近3年来,市统计局通过联合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近500家单位进行了统计检查15次。通过检查调查单位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持证上岗及现场情况,发现有统计违法单位53家,对其中35家进行了查处,其中行政处罚1宗(罚款金额1万元),通报34宗,另外18家情节轻微的责令其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