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0]977号
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缓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城市矿产”是对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发展的形象比喻。
(一)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缓解资源瓶颈约束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一方面,经济增长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巨大,2009年我国石油消费量由2000年的2.24亿吨增加到4亿吨,钢消费量从2000年的1.4亿吨增加到5.3亿吨。另一方面,国内矿产资源不足,难以支撑经济增长,重要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弃资源,如有效利用,可替代部分原生资源。2008年,我国10种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约为530万吨,占有色金属总产量的21%,其中再生铜约占铜产量的50%。
(二)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减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城市矿产”资源已经载有原生资源加工过程中能耗、物耗、设备损耗等。利用“城市矿产”资源就是充分利用废旧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可产生显著的环境效益。2008年我国废钢利用量达7200万吨,相当于减少废水排放6.9亿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2.3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60万吨。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将拆解、加工环节产生的污染集中处理,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
(三)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利用“城市矿产”资源能够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切实转变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增长方式,是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的集中体现。
(四)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逐步实现,“城市矿产”资源蓄积量将不断增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同时,利用“城市矿产”资源有助于带动技术装备制造、物流等相关领域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
二、“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主要任务
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国建成30个左右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推动报废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手机、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重点“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开发、示范、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国际领先技术,提升“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探索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模式和政策机制,实现“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的标志性指标。
(二)示范基地建设要求
示范基地建设要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要求,坚持多元化回收、集中化处理、规模化利用。具体要求如下:
1.回收体系网络化。示范基地要积极创新回收方式,通过自建网络或利用社会回收平台,形成覆盖面广、效率高、参与广泛的专业回收网络。
2.产业链条合理化。示范基地要形成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完整的产业链条,着力资源化深度加工。推动示范基地内企业之间构建分工明确、互利协作、利益相关的产业链。
3.资源利用规模化。示范基地要通过吸纳企业入园、重组兼并等方式,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效应,提高产业集中度。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多种“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
4.技术装备领先化。示范基地要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培育形成具有成套处理装备研发、设计、制造能力的企业。要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向产品高端化发展。
5.基础设施共享化。示范基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实现“五通一平”,建立物流体系,组织搭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共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平台。
6.环保处理集中化。示范基地要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集中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支持示范基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7.运营管理规范化。示范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结构,实现行业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切实解决单个企业“小、散、乱”的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示范基地条件。各地推荐的园区(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
5.年可利用的资源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城市矿产”资源量的30%以上,且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地方组织推荐。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城市矿产”资源状况,将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化回收和加工利用、符合示范基地条件、资源环境效益突出的园区或企业,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推荐。推荐截止期为2010年6月15日。
(三)编制实施方案。被推荐园区(企业)要按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现状,开展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重点任务、重点内容、标志性目标、主要措施(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进步项目)和实施进度安排等。并经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截止期为2010年7月15日。
(四)确定示范基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分批对被推荐园区(企业)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确定纳入国家示范基地建设的名单。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企业),可在适当位置标注“国家循环经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标志式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发布。
(五)落实建设任务。示范基地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并帮助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时开展督查,并帮助示范基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六)组织评估验收。对已实现“城市矿产”示范标志性目标的基地,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七)落实支持政策。中央和地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示范基地设施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开发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工作。中央财政资金主要发挥引导和鼓励作用,地方财政应立足自身做好示范基地建设的相关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工作。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同时研究完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对示范基地建设中实施效果好、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列入国家鼓励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促进示范与推广的有机结合。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示范基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的法规和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九)开展宣传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通过评估验收的示范基地进行模式总结和推广,采取制作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推广。
根据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及循环经济试点成效,首批选择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宁波金田产业园、湖南汨罗循环经济工业园、广东清远华清循环经济园、安徽界首田营循环经济工业区、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等7家区域性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建设目标见附件)。请有关园区按本通知要求抓紧编制方案,率先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优化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布局,切实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罗恩华 么新
电话:010-68505572,68505640(兼传真)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刘毅飞
电话:010-68552879(兼传真)
附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名单(第一批)(从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