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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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形成惠及城乡居民的比较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办发〔2010〕43号文提出的要求,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我省“十二五”时期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起草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43号文的具体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在摸清本地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出台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为加强对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