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河源再生资源网!今日是: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09〕219 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53号)要求,结合海南省地方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DB46/T141—2009)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中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按照“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规范管理” 的总体思想,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高起点、高标准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改善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基础薄弱现状,建立健全再生资源经营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实现海口市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标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我市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加工处理能力。制定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扶持政策,力争用5年时间(2009—2014年)完成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使我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5%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并集中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灭二次污染。
三、方法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个体系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2009年6月24日—2010年6月30日)制定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成立组织机构,审定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再生资源调查摸底工作,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对证照不全的经营网点给予取缔。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时间2010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一)社区回收站试点工作:
各区要按照规划要求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站设点工作,可选择人口相对集中或尚未设立回收点的小区作为试点,依托龙头企业推广“七统一、一规范”社区绿色回收亭管理模式,回收站的建设和管理采取固定设点与流动收购、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相结合的办法开展。计划至2010年底全市先行完成60个试点。
(二)中转站试点工作:
与社区回收站点建设同步进行,4个区各选择2个镇(街道)设置。
(三)集散市场试点工作:
1.改造秀英区业里村海南悦基再生资源市场;
2.新建龙华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项目。
第三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从2012年7月开始,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站、中转站、集散市场三级网络建设全面铺开,2014年底基本完成整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四、主要任务
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DB46/T141—2009),结合我市现有居民户籍及人口数量分布情况,我市要完成4个区23个镇及18个街道268个回收站、73个中转站、3个集散市场、1个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区设立工作(具体布点见附表),努力构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分拣转运、加工利用、集中处理为一体的专业化发展格局。
(一) 回收站建设
1、规划、选址条件:选址符合《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海口市城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在4 社区内或社区附近设立。在不影响市容市貌、居民生活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严格限制在铁路沿线、矿区、机场、油田、港口、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300米以内设置等条件下,按照“ 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回收站按每1200户设置1个, 镇回收站按每1500户设置1个。
2、经营管理:回收站建设和管理采取固定设点与流动收购、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相结合的办法开展。负责回收居民交售的再生资源,不得收售国家明文禁止的物品。各回收站做好回收物资的台账登记。回收的再生资源可进行简单分拣打包,做到日收日清,不得存储,不得进行简单或深加工。
3、建设标准及配套设施:
⑴ 城区回收站应为封闭式建筑,营业面积不低于10㎡; 镇回收站应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建筑,营业面积不低于20㎡。
⑵ 每个回收站最少配置2辆统一样式的回收专用车,同一系统回收站应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衡器、经营规范, 并在回收站显著位置标注再生资源回收统一标识和经营企业的名称、网点编号, 投诉电话。回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⑶ 城区回收站设计及装修应美观、实用,与社区环境相协调,应采用浅绿色环保轻质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式建设,镇回收站采用半封闭式建筑的, 四周围墙高度应不低于1.8米。
⑷ 回收站内应划分废旧纸品、废旧金属、废旧玻璃等物品堆放区、并设置废电池回收箱。
⑸ 配备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气线路应用阻燃PVC管保护,配电开关应安装在阻燃材料上。每个回收站应至少配备不少于1瓶3KG干粉灭火器。
⑹ 镇独立设置的回收站应按照GB50057的规定设置避雷接地装置。
4、设备和衡器要求:配备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30KG标准衡器1台和简单打包工具等必要的经营设备。
(二)中转站建设
1、规划、选址条件:选址符合《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海口市城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严格限制在铁路沿线、矿区、机场、油田、港口、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300米以内设置。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城区中转站应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设置1个;镇中转站按每个镇设置2个,人口较大的镇设置36 个。另外各区可指定设立1个专门回收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市政公用废旧物资的回收中转站。
2、经营管理:负责收集各回收站再生资源。运用回收专用车、定时定点或电话预约上门回收非居民区再生资源。对回收再生资源并进行初步分类,分拣、储运。不得收售国家明文禁止的物品。做好回收物资的台账登记。
3、建设标准及配套设施:⑴ 中转站应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建筑,营面积不低于300㎡;采用半封闭式建筑的,四周围墙高度不应低于1.8米。⑵ 中转站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⑶ 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设施,电气线路应用阻燃PVC管保护,配电开关应安装在阻燃材料上。每个中转站应至少配备2瓶3KG干粉灭火器。⑷ 镇独立设置的中转站应按照GB50057的规定设置避雷接地装置。
4、设备和衡器要求:配备1台打包机、切割机、压块机、叉车、厢式回收专用车和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250KG磅秤若干;专用车统一标识、车身喷涂为浅绿色。
(三)集散市场建设
1、规划、选址条件:选址符合《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海口市城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要求,严格限制在铁路沿线、矿区、机场、油田、港口、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500米以内设置。规划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的郊区各设1个集散市场。
2、经营管理:回收社区回收站、中转站、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的再生资源,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简单加工。不得开展深、精细、转化加工业务,不得收售国家明文禁止的物品。做好回收物资的台账登记。市场内应具有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外来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中心内各经营主体必须持证经营。
3、建设标准及配套设施: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DB46/T141—2009)执行。项目新建、扩建、
改建时,应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并经环保部门评审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⑴ 集散市场占地面积应在4万㎡以上,市场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分类建设和经营,应设“ 五区一中心” 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经营区要分类经营,应设综合类区和专业类区,并定期进行消毒。综合类市场场内每个单位经营面积不低于400㎡;专业类市场场内每个单位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市场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
⑵ 集散市场固定建设应符合国家厂区建筑要求,货场地面应硬化,场区道路应符合GBJ22的规定。堆场、加工场地、停车场、办公用房、公共卫生间等经营服务所,其建设应符合国家厂区建筑工要求等。市场连接交通干道的道路应达到国家三级路面标准。市场内道路应保持通畅,卫生清洁,消防无障碍。
⑶ 集散市场应配置电气线路、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 电气线路、照明设施应用阻燃PVC管保护,配电开关应安装在阻燃材料上,供电设施应满足市场所有用电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按照公安、消防规范配备满足安全需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经营场地面积低于200㎡的应至少配备4瓶3KG干粉灭火器,不低于400㎡的应至少配备4瓶3KG干粉灭火器、3瓶3KG泡沫灭火器。
⑷ 集散市场应按照GB50057的规定设置避雷接地装置。
⑸ 集散市场应铺设通信设施,市场内铺设自来水管理网,水质应达到GB5749的规定,并根据市场规模,按照消防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水栓。在相应位置设立安全警示牌,并提供相应的安保服务。
⑹ 集散市场应配备招牌、导购图、区域标志及摊位号牌等经营标志;设置网站、信息交易系统、询问台、价格板、宣传栏、投诉箱(电话)、监控系统、有线广播、音响系统等服务设施。市场周围应进行绿化,场内设置绿化带,绿化面积应符合HJ/T273的规定。
4、设备和衡器要求: 配备打包机、切割机、压块机、叉车、厢式回收专用车和符合经营需要的大型标准电子地磅计量器具;专用车统一标识、车身喷涂为浅绿色。
(四)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区
根据我市的产业规划和可回收再生资源的实际情况,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 绿色政策”,通过招商等多种渠道选定有相应规模的加工制造能力、技术创新型的生产企业投资建设再生资源利用加工产业园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利国利民工程,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公安局、规划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工业和招商局、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再生资源市场进行监管,组织协调各区实施试点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区公安分局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站登记备案,负责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打击查处回收过程中的盗窃、销脏等不法行为,加强对市政公用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市发改局负责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五” 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大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市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再生资源项目的规划审批,审定集散市场、综合利用处理加工产业园区的建设用地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对
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再生资源项目用地预审立项,选址环保审查及用地协调;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企业经营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察违反城市规划违规设点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
市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对再生资源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网点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对再生资源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和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市工业和招商局负责做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加工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推广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市建设局按规定负责对再生资源项目的建设施工实施监督。
各区政府相应成立区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监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完成再生资源设点,对再生资源市场进行监管。区商务局配合区政府做好区再生资源发展详细性规划和管理,继续做好辖区登记备案工作。
(二) 积极探索,强化管理
1、《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尽快完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2、加强对再生资源市场的监管。由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以辖区管理为主开展清理整顿,按照方案的要求, 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利用。对无证经营、违规设点坚决给予取缔。加大严厉打击违规收售犯罪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重点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指导环境污染防治。
3、积极探索新型的管理模式。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推广社区回收站— 中转站— 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经营管理模式。各区零散的回收站、中转站、集散市场可通过加盟、联营等形式组建集团公司,由公司统一进行规范管理,统一进行改造,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回收体系运转高效、通畅。
4、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公司作用,有针对性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5、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导向作用,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增强全社会资源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引导单位、市民自觉交售废旧物资和使用再生资源产品。
(三) 完善机制,促进发展
1、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集散市场、综合利用产业园区项目的规划及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2、对规划确定的回收站、中转站及集散市场、综合利用产业项目政府可适当给予一定财政支持。将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统一包装申请国家政策扶持。
3、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
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从业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免费进行岗前培训。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给予享受城市环卫运输车辆的同等待遇。
4、科研部门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和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支持。
主题词:经济管理再生资源体系建设△ 试点方案通知
抄送: 市委办, 市人大办, 市政协办, 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10份) |